6月28日消息,十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太平洋(3.040, 0.05, 1.67%)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因存在编制虚假资料,以采购物资名义申请社会预防费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十堰银保监分局罚款15万元,相关责任人张一鸣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原文如下:
十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81号
主要负责人:闫伟青
当事人:张一鸣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职务: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车险业务分管领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十堰中支”)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保财险十堰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太保财险十堰中支以采购物资名义申请社会预防费,于2020年10月27日向郧阳区城关某商行支付54800元,于2021年3月18日向郧阳区杨溪某商行支付36400元。上述物资采购均无领用及发放明细清单,上述94300元款项实际由郧阳区杨溪某商行和郧阳区城关某商行在共计扣除5292元手续费后,将剩余89008元返还至太保财险十堰中支相关工作人员银行账户,后续用于太保财险十堰中支拓展车险业务。
时任太保财险十堰中支车险业务分管领导张一鸣,为完成考核目标,安排太保财险十堰中支工作人员落实相关手续,借用郧阳区杨溪某商行和郧阳区城关某商行渠道套取费用共计94300元,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太保财险十堰中支社会预防费报销材料、郧阳区杨溪某商行账户流水、郧阳区城关某商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太保财险十堰中支予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张一鸣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