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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尉犁县支公司存在违规被罚6万元

[ 2022-07-27 10:08 ]   来源:[ 网络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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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5日消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巴音郭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华财险尉犁县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的保险回扣。

  经查,2020年12月28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公司向投保人法定代表人支付合同约定以外利益28000元,其中27045.01元来源于虚列费用。

  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因此对该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另外,该公司时任经理吕晓刚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因此被监管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巴音郭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

  巴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

  当 事 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的保险回扣

  2020年12月28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公司向投保人法定代表人支付合同约定以外利益28000元,其中27045.01元来源于虚列费用。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外聘兼职人员聘用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书、会计凭证、车辆租赁合同、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的保险回扣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公司罚款6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4.440, 0.00, 0.00%)、建设银行(5.620, 0.00, 0.00%)、农业银行(2.860, 0.00, 0.00%)、中信银行(4.740, 0.00, 0.00%)、交通银行(4.650, 0.00, 0.00%)、光大银行(2.910, 0.00, 0.00%)、招商银行(35.850, 0.00, 0.0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17.600, 0.00, 0.00%)、平安银行(12.820, 0.00, 0.00%)、华夏银行(5.150, 0.00, 0.00%))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

  2022年7月19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巴音郭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

  巴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

  当 事 人:吕晓刚

  职 务: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公司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吕晓刚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公司经理,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的保险回扣

  2020年12月28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公司向投保人法定代表人支付合同约定以外利益28000元,其中27045.01元来源于虚列费用。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外聘兼职人员聘用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书、会计凭证、车辆租赁合同、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的保险回扣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吕晓刚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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