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消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田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人保财险民丰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挪用保险费。2020年1月至4月,公司员工杨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保险费144.36万元,用于网络彩票赌博。
和田银保监分局因此对该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该公司时任经理张燕峰被监管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五万元。该支公司员工杨敏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保险费144.36万元,用于网络彩票赌博,被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田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和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丰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燕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丰支公司(以下简称你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支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你支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挪用保险费。2020年1月至4月,你支公司员工杨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保险费144.36万元,用于网络彩票赌博。
上述事实,有挪用保费明细、网络赌博付款明细、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挪用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你支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4.440, 0.00, 0.00%)、建设银行(5.620, 0.00, 0.00%)、农业银行(2.860, 0.00, 0.00%)、中信银行(4.740, 0.00, 0.00%)、交通银行(4.650, 0.00, 0.00%)、光大银行(2.910, 0.00, 0.00%)、招商银行(35.850, 0.00, 0.0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17.600, 0.00, 0.00%)、平安银行(12.820, 0.00, 0.00%)、华夏银行(5.150, 0.00, 0.00%))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支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和田银保监分局
2022年7月20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田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和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当事人:张燕峰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丰支公司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丰支公司(以下简称该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挪用保险费。2020年1月至4月,该支公司员工杨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保险费144.36万元,用于网络彩票赌博。
上述事实,有挪用保费明细、网络赌博付款明细、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张燕峰时任该支公司经理,负责该支公司全盘工作,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杨某从业期间挪用保险费行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主要管理责任。
上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挪用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张燕峰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和田银保监分局
2022年7月20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田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
和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
当事人:杨敏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丰支公司综合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丰支公司(以下简称该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挪用保险费。2020年1月至4月,该支公司员工杨敏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保险费144.36万元,用于网络彩票赌博。杨敏对上述事实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挪用保费明细、网络赌博付款明细、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授权,我分局决定对杨敏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挪用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七条,我分局决定对杨敏作出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的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和田银保监分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