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住房公积金与工龄折扣

【爱巢购屋中心—楼宇住房贷款 】栏目   编辑整理:中国保险网   (2000年8月3日)


  住房公积金是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从单位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日起至离退休时止,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按月交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每月交存额等于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交存率,单位每月交存额等于该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交存率,两笔资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中被扣除的部分,以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方式给予一定补偿,购房时就不应再给予工龄折扣了。因此,房改售房规定中,只对购房职工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作年限给予工龄折扣。

    1993年(含)以前北京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按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及征地折迁补偿费并考虑职工的购买能力测定的,因为这种价格中不包括单位资助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只考虑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也就是说职工应享有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已通过减收房价的办法补偿给购房职工了,所以北京市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范围规定,按1993年(含)以前标准价优惠办法已购买了住房的职工,夫妇双方均不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不得再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得到单位的资助。如仍在职的职工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须按(99)京房改办字第042号文件规定补交房价款。具体补价公式为:成本价×65%×0.6%(65-购房以前夫妇工龄和)×(1+调节系数之和)×(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1-已竣工年限×1.5%)

    1994年(含)以后北京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依据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即负担价)和由职工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即抵交价)两部分之和测定的,也就是说1994年(含)以后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中包括了购房职工夫妇双方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所以按1994年(含)以后标准价购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在职期间,仍应建立住房公积金,继续得到单位的资助。 


转发此页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