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的回收

【债券的利益与回收 】栏目   编辑整理:中国保险网   (2000年6月15日)


  债券有一定期限,发行者必须收回所发行的债券,但发行者可根据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收回方式。债券的收回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①提前收回。债券发行后,一般在未到期前购买者是不可提前支取的,但出于方便投资者或集资者在未到期前已有收益,有些债券规定可以提前收回。凡属于可提前收回的债券一般在发行时事先规定提前收回的条款,规定在发行一定期限后可提前收回,同时也明确规定提前收回的条件。

  ②债券替代。这是指在债券到期后,用发行新的债券来替代原来发行的到期债券,这实际上是以短补长。采用这种归还债券的形式既可以满足投资者短期灵活的需要,又有利于集资者降低债券利率。

  ③到期收回。这是目前我国发行的债券最常见的一种收回方法,就是债券发行到期后,由原发行债券的单位按发行的面额和预定的债券利率收回债券。

  ④分期收回。分期收回就是发行债券单位一次发行债券,分若干期收回债券和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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