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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火蔓延大兴安岭 中央出资50%补贴内蒙公益森林保险
[ 聚焦百姓 ] [ 2017年5月3日 ]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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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外火蔓延大兴安岭”的报道引发关注!据中国新闻网报道,“五一”小假期期间,来自俄罗斯的过境大火烧入中国内蒙古大兴安岭北部原始林区。记者2日凌晨从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及武警内蒙古森林总队大兴安岭支队获得的消息显示,目前该火场东线有600米火线,当地已有超千人参与扑救。目前已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Ⅲ级响应(森林火灾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截止记者发稿时,国家森防指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Ⅲ级响应。过火面积仍在调查中。

  业内专家对金融界保险频道表示,国家非常重视内蒙古森林的保护工作,2013年5月,全国最大的森林保险项目落地内蒙古,涉及3.67亿亩可承保森林,总保费规模超过6亿元。2016年5月,内蒙古保监局印发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对内蒙古森林保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保险内容、保费补贴及资金管理以及保障措施进行了说明,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2%,盟市、旗县区财政补贴18%;对森工集团,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2%,企业承担18%。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25%,盟市、旗县区财政补贴15%,经营者承担30%。

  以下是《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自2016-2017年保险合同期间起执行)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坚持以政府引导为依托,以政策支持为保障,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以协同推进为要求,探索建立防范和化解林业风险的保障机制,增强抵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林业生态安全体系建设。

  (一)坚持分类实施的原则。生态公益林实行统保,商品林实行自愿投保,各级财政部门对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按不同比例予以适度补贴。

  (二)坚持“三个兼顾”的原则。即兼顾林业生产经营者投保缴费能力、财政负担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三)坚持“协调配合、整体推进”的原则。即财政、林业、保监、保险机构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森林保险工作协调机制,合理划分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形成有效合力。

  (四)坚持“公开、及时、透明、到户”的规范理赔服务原则。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

  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一年一投保,一年一签单。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内因以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为主,包括火灾、旱灾、病虫鼠兔害、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造成被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烧毁、死亡等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综合保险条款(2015修正版)》规定负责赔偿。

  (四)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亩为计量单位,总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参保森林面积的乘积。

  公益林:乔木林地保险金额为每亩800元,灌木林地保险金额为每亩500元;商品林:乔木林地保险金额为每亩900元,灌木林地保险金额为每亩600元。

  (五)保险费率

  统一采取森林综合保险,保险费率确定为2.5‰。

  (六)赔偿处理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森林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综合保险条款(2015修正版)》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投保和理赔操作规程,并经自治区保险监管、林业和财政部门审定备案后实施。保险灾害发生后,损失认定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商定,如有争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公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灾害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七)操作方式

  1、公益林保险

  以旗县区为单位统一投保,即由旗县区林业局作为代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同时必须经自治区林业厅审定备案。公益林保险理赔时,地方林业公益林保险理赔资金由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到旗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公益林保险理赔资金账户。森林灾害发生地区的旗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按标准组织进行灾害治理、植被恢复。保险理赔资金要专款专用。

  内蒙古森工集团实行统一投保,保险理赔时,承保经办机构先将保险理赔赔偿金支付到自治区财政厅专户。森工集团遵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保险灾后治理及植被恢复管理暂行办法》,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保险理赔资金使用申请。保险理赔资金要专款专用,按标准组织进行灾害治理、植被恢复。

  2、商品林保险

  商品林实行森林综合保险,是否投保由森林经营者自主决定。商品林森林灾害损失赔款,由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赔付给森林经营者,由森林灾害发生地区的旗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其进行灾后治理、植被恢复。

  国有林区的商品林保险享受公益林保险政策。

  三、保费补贴及资金管理

  (一)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

  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2%,盟市、旗县区财政补贴18%;对森工集团,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2%,企业承担18%。

  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25%,盟市、旗县区财政补贴15%,经营者承担30%。

  (二)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由各级财政应承担的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必须列入当年预算并及时拨付。旗县区承办森林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时将投保明细报旗县区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并逐级上报至盟市林业、财政部门,再经过核实汇总上报自治区林业厅和财政厅备案。自治区财政根据各盟市森林保险投保情况,及时将中央、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至盟市财政,盟市、旗县财政将中央、自治区和本级财政补贴资金全部直接拨付至盟市保险经办机构。森工集团保险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直接拨付至自治区级保险经办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森工集团的参保情况,将中央财政50%和自治区财政32%的保费补贴资金划拨到保险承办机构的省级公司;企业承担18%的保费部分,直接交付当地保险承办机构。年末进行资金清算,并接受财政及审计部门对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森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森林保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森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把森林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政策到位,补贴资金到位,工作到位。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林业、财政、保监等部门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投保和理赔工作效率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森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从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保障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发展的高度,提高对开展森林保险工作的认识,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积极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森林保险的方针政策,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普及森林保险知识,进一步增强林业生产经营者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自愿参加森林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积极鼓励林业企业、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林业经营大户带头投保,并结合各地具体情况积极开展投保方式创新,分散投保与统一投保结合,着力扩大投保覆盖范围,促进森林保险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各部门密切配合,推进森林保险稳步发展

  政府引导下的森林保险工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支农惠农的重要手段,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金融配套措施,在开展森林保险工作中,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推动森林保险稳步发展。

  财政部门要做好森林保险的协调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森林保险方案,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根据承保进度,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研究加强各项政策的协调配合,将森林保险政策与绿色惠民政策有机结合,提高工作合力,在林业生产经营者认可的前提下,改进保费收缴方式,降低森林保险经营成本,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行业指导与监管,充分发挥林业灾害防治组织体系作用,发挥灾情防控和专业技术优势,加强灾情防控,做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减损工作。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辖区内灾害发生、损失情况等相关信息,指导林业生产经营者及时做好灾害预防,监督、组织开展灾害治理与恢复植被等工作。并与保险公司制定森林保险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配合森林保险受灾查勘定损工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认真完成年度灾后治理与植被恢复任务。加大行业核查与检查工作力度,认真开展理赔资金规范检查与灾害治理和植被恢复核查。

  保险监管部门要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积极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营氛围,认真做好保险公司承办森林保险业务应具备条件的审核把关,积极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通俗易懂、简便易行的森林保险产品,加强对森林保险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结合我区森林保险工作的实际,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互通相关信息。

  保险承办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林业发展的全局出发,提高森林保险服务水平。保险公司作为市场运作主体,应在森林保险的产品开发、风险分散、队伍建设及宣传展业等各方面做好基础工作。认真做好承保工作,严密承保操作规程,规范业务操作行为。要加强保险标的的基础信息管理,承保前应采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相关要素信息,逐户建立明细档案,登记造册,并录入公司核心业务信息系统。要加强承保风险管理,承保前应当对保险标的数量、权属和识别信息等核心要素进行抽验,确保承保信息真实可信,切实防范虚假承保行为。要加强承保档案管理,承保单证、标的信息、核保材料、公示情况应及时归档、统一装订、归口管理。要确保保险凭证到户、保险理赔到户。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林地的保单号、详细位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和数额、报案电话等信息。保险公司要按保险条款及时进行赔付,不准随意变更理赔标准。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在财政补贴型保险之外,开发高保障、个性化的森林保险补充产品。基层林业部门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业务、防灾减灾等所需的经费属于森林保险日常工作经费,由保险经办机构合理支付。

  (四) 严格监督检查,保障森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要进一步加强对森林保险工作的监管力度,财政、林业、保监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对森林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补贴资金划拨、工作经费使用、赔款到位与使用和灾后治理与植被恢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森林保险工作的行政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推进森林保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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