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招投标中心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市分公司
经共同协商,甲乙双方同意就 市本级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统一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车辆保险的单位: 市本级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机动车辆。
二、 保险车辆的范围:包括小轿车、大客车、吉普车、旅行车、面包车、各类货车、客货两用车、各类特种车辆。
三、 车辆保险险种及限额标准:
保险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玻璃单独破损险;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可加保新增设备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为必保险种。
限额标准为: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最高限额为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人每座最高赔偿限额为2万元。
具体投保险种和限额标准由投保单位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情况下自行决定。
四、车辆损失的保险金额由投保单位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指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车辆(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由投保单位与乙方协商确定。但确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五、车辆保险的程序:由乙方派专人将《机动车辆投保单》送达投保单位,并协助投保单位填好《机动车辆投保单》,乙方根据《机动车辆投保单》将逐车开具的保险单正本、保费收据、担保卡等相关证件派专人送达投保单位。
六、保费的支付:投保单位凭乙方开具的保险单正本、保费收据、担保卡等相关凭证,向市会计核算中心办理车辆保险费支付。未纳入市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保费由单位直接支付
七、乙方的保费计算、承保和理赔服务承诺:
(一)对纳入统一保险的车辆,乙方保证按投标时确定的相应保费计算方法和折扣率计算保险费用。
(二)承保和理赔服务承诺:
1、遵守《政府采购法》及《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投标人作出的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承诺,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服务。
2、督促并协助被保险人及时办理车辆保险手续。
3、确定专人负责,实行上门服务,并建立车辆保险专户档案。
4、出险事故车辆的修理必须到二类(含二类)以上汽车维修厂进行维修。
5、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及投标人的承诺,正确界定理赔金额,并将事故车辆的保险赔款及时赔付给被保险人。
6、按月向政府采购部门报送车辆的投保和理赔情况。
7、履行招标文件第七部分“关于其他事项的要求及说明”要求的。
8、主动接受政府采购部门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情况的检查。
9、及时向投保单位提供保险信息。并将车辆保险条例、服务和理赔人员、在本次投保中的承诺等相关内容以宣传册子的形式送达投保单位。
10、严格按市政府关于生猪保险的规定及乙方投标的承诺来承担保险和理赔服务。
11、履行乙方在投标中的其他承诺。
八、理赔方法
根据查勘定损情况及出险责任,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及投标人在投标时承诺的免赔率,计算理赔额并及时将事故车辆的赔款通过转帐划入投保单位帐户。
九、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将没收其50%至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终止车辆统一保险协议。
1、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谋取中标的;
2、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一年内被被保险人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含3次);
4、车辆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不按时理赔,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促办无效的;
5、未执行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恶意误导或高估车辆保险价值的;
6、不履行本协议第七条承保及理赔服务承诺,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7、未按投标承诺计算保险费用和理赔金额的;
8、未按要求提供对生猪保险项目的承保和理赔的。
十、其它约定:
1、在签约年度内,若国家出台与车辆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在签约年度内遇乙方的车辆保险费率调整,若调整后的收费低于现行优惠标准的,投保单位享有调整后的最低优惠标准待遇.
3、投保单位在本市以外地区新购买车辆的保险,保险生效时间从车辆单位电话告知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的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并得到确认后开始。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按规定有权向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向甲方提交5万元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十四、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市招投标中心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公司负责人或受委托人
(签字): (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