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现状和发展前景

编辑整理:中国保险网     发布时间: 2003年12月26日
    信用评级行业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初美国穆迪公司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资信评级机构以来,信用评级行业经过百年来的发展,在揭示和防范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协助政府进行金融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为,近几年来,评级结果对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越来越重要,影响到发行主体进入资本市场、筹资成本、财务交易结构和受托人的投资能力等方面。

 

  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壮大乃至形成一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发展。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历程

 

  十多年来,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膨胀、清理、整顿、竞争和整合的过程,目前评级机构有50家左右。国际上的信用评级机构曾陆续对我国主权、银行、信托、大型企业评过级,并促进了我国评级行业的发展。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信用评级行业的初创时期是从1987年至1989年,人民银行系统组建了20多家评估机构,各地专业银行的咨询公司、调查信息部等咨询机构也开展了信用评级工作。第二阶段是从1989年到 1990年,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设立的评估公司一律撤销,信用评级业务交由信誉评级委员会办理。第三阶段从1990年至1992年,信用评级事业进入了一个以组建信誉评级委员会为基本模式开展业务的新阶段。第四阶段从1992年到1996年,资信评估业进入探索和调整阶段。 1993年国务院发文提出,企业债券必须进行信用评级,并要求1亿元以上的企业债券要经过全国性的评级机构评估。在此阶段,我国建立起了自己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方法,各地、各大中型城市几乎都有资信评估部门。第五阶段从1997年到现在,是评估机构酝酿并迅速发展阶段。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547号文件,确定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 9家机构具备企业债券资信评级资格,并明确规定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在发债前,必须经人民银行总行认可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人民银行各地的分行要求各商业银行对贷款1亿元以上的企业,除银行审贷部门评级外,同时由人行分行指定的独立评级公司进行信用评级。目前各商业银行的信贷部门都兼有资信评估的职能。人民银行分行已陆续认定信用评级机构对贷款证企业进行一般资信评级与跟踪评级。商业银行的贷款证评级正在成为资信评级公司的重要业务。目前已有一些规模较大的评级公司着手对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进行自主评级。

 

  我国评级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市场化类业务,主要包括对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少量金融机构(拟发行或已发行债券、信托基金等)的信用评级,主要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第二类是区域垄断性业务,主要是对信贷登记企业评级。开展这类业务的地区主要是上海、福州、深圳、厦门、宁波、江苏、武汉、海南、天津等。目前进行该类业务评级的机构主要是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分支机构)、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投资者服务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等公司。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开展高科技企业、中小企业评级的地区主要有北京、山西等地,目前这些地区开展该类业务评级的机构主要是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

 

  我国国内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评级公司的合作也不断加深。1999年7月30日,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与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宣告双方正式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同年8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与惠誉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共同组建了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信用评级机构。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资信评级行业的认识有待深入。由于全社会对信用评级业务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政府有关部门对评级结果利用程度不够,以及受其他各种因素所限,我国信用评级业独立、客观的权威性还未能真正树立。

 

  二是信用评级的相关立法工作明显滞后。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虽然涉及到信用评级行业运营的相关问题,但整体性差,针对性不强。

 

  三是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我国资信评估的对象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缺乏一个对评级机构统一监管的部门。此外,信用评级业务资格认定存在问题,导致建立新的评级机构或已有的评级机构改组时因设立或改组审批制度不明确,在工商注册时遇到较大困难。

 

  四是信用评级市场供需失衡问题突出。一方面评级机构较多,另一方面,信用评级行业可供评级品种少、业务量小、业务稳定性差的问题—卜分突出,使许多信用评级公司只能靠非主营业务支撑。目前投资者对评级的需求严重不足,主要原因是市场化改革不到位,监管机构使用评级结果才刚刚开始。

 

  五是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有待增强。目前我国绝大多数评级机构还不是真正意义的独立法人,大都直接或间接依附于某级政府机构或属于事业单位,在开展信用评级过程中受到行政干预较多,缺乏客观独立性。

 

  六是缺乏客观、可信的评级资料。在目前社会信用状况不佳的大环境下,受评企业提供的资料常常缺乏客观性和可信性,这不仅为资信评估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多困难,而且直接影响到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前景及政策建议

 

  根据国际评级业发展的经验,政府推动仍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评级业发展的主要动力。随着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改变,监管部门将越来越多地使用评级结果,这将有力地促进信用评级的发展。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主要是企业产权制度、投资风险防范和承担机制等的完善,评级机构的市场需求将不断增加,评级机构的自我约束会进一步增强,有影响力的权威评级机构将逐步出现。目前国际著名评级机构进入我国评级业的市场条件还不太具备,我国评级机构应抓住时机,加快发展。

 

  1.政府应大力支持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应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资信评估一个明确的定位,促使信用评级行业规范经营。政府应制定和完善有关信息的披露法规和程序,规范管理行为,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连续性。应注重促进信用体系发展的大环境建设,加快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完善个人和企业对信用风险防范与承担的机制等。还应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培育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加强政府有关监管部门使用信用服务产品的力度,推动信用服务体系的发展。

 

  2.建立信用评级业有效的监管体制和认可制度。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主要包括建立信用评级业务的许可制度、日常管理制度和“退市”制度。我国应建立对资信评估机构统一监管,对资信评估业务资格或评估结果分别认定或认可的统分结合的监管体制。评级机构可作为一般企业设立注册。根据市场情况,从监管部门使用评级结果的角度建立认可制度。

 

  3.积极培育信用评级市场。通过扩大监管机构对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范围,来推动评级市场需求的增加。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封锁,推动独立的信用评级公司的发展。不断整合评级机构,提高评级机构素质和评级质量,引导、培育和完善信用评级市场。此外,应着力培育几家独立的国际性权威评级机构。

 

  4.加强评级机构的自身建设。加强评级方法的研究,建立统一科学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由金融监管部门推进其在证券市场上的运用,并进行适当调整。还应加强评级队伍建设。可依托高校建立培养资信评估人员的基地,对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并建立资信评估师的资格考试制度。参照其他各类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建立自律性的资信评级行业协会。

 

  (本文是《基于中间件技术的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评估决策系统》课题的部分内容,该课题由国家863计划项目经费资助。)

 

作者:景学成 李德 王建华 
来源:《中国金融》2003年第21期
200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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