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共同出台了《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解开了长期困扰企业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无法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难题。该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确定,用工单位自愿依据本办法为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规定为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的工伤保险费实行人社核定、税务征收,缴费费率按所在用工单位的费率标准执行,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传递至税务部门。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征收以自然月为结算期,实习生的工伤保险费征收以实习协议期为结算期。
另外,该办法还明确,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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