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亡后,没有法律上的直系亲属和无血缘关系的亲人无法索赔?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四川成都一男子抚养亡故女友父母十余年,但是老人遇到车祸不幸去世,男子起诉法院索赔遭拒的案件终于有了 结果 。
成都市大邑县43岁男子郑冬已经在这里生活了十八年,他靠桶装水送水维持生活,每日上午,他骑着他的三轮车在大邑县内送水。他的"父亲"王正昌会守在他的桶装水店里,等待着儿子的回来,并看店。但是3年前的一场意外,意外导致王正昌去世,他被一辆冲入人行横道的小轿车撞伤,经过医院抢救无效,次日身亡。
虽然郑冬和王正昌在外人看来像亲父子,但是实际上他们并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两人也不是亲戚。但是郑冬赡养老人却因为以前的一个承诺。2002年,郑冬的女友王静得病,作为独生子女,怕以后无法赡养自己的父母,而郑冬承诺代替女友赡养老人。在之后的14年里,郑冬也确实把女友的父母看成自己的父母,一直照顾他们的吃穿住行,直到两位两人先后去世。
但是在王正昌车祸身亡后,郑冬处理完老人的身后事,将肇事司机姜某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庭。申请死亡赔偿费,精神损失费,丧葬费,医疗费等多项费用在内的,共计人民币34万的赔偿请求。但是因为他和受害者之间的特殊关系,非亲非故,所以能否获得赔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虽然这一起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清晰,但是在诉讼过程中。赔偿请求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被告方辩解称,受害者(王正昌)的直系亲属均已死亡,而郑冬并非王正昌的直系亲属也并无任何血缘关系,也并非亲戚,且非法收养是不符合法律的,所以其根本不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被告方不需要承担原告的任何诉讼请求。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但是近日,法院最终审判了该起案件,法院的审判支持了郑冬的善意付出:履行了主要抚养义务的非近亲属,所以关于其所诉讼的所有请求,包括让被告人支付死亡赔偿费和丧葬费,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郑冬的所有诉讼请求,同时保险公司需向郑冬支付死亡赔偿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1万人民币。
一审过后,保险公司继续上诉。该案于2019年12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近亲属死亡赔偿请求权的规定,意在从物质层面到精神层面与被侵权人有着密切的联系,而被侵权人的死亡造成的影响最为重大对近亲属的直接伤害。他们虽然与郑冬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婚姻关系,但长期生活、工作、消费在一起。他们在精神上和家庭里互相帮助,互相安慰。他们有强烈的个人依恋。郑冬作为王正昌的实际支持者,应该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和慰藉。他的行为也尊重了社会的传统道德,即公序良俗,尊老爱幼。
二审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内容均来源于法制视界)
案例点评:虽然索赔人和死者不是系亲属也并无任何血缘关系,但是索赔人是死者的实际支持者,应该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和慰藉。善良的行为 终会善良的结果,而保险公司国有企业,却无视事实和缺失道德理念,在规定字眼上字字玑珠,妄想拒赔 ,这类企业 确实不敢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