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资讯 | 聚焦百姓 | 人物特写 | 曝光台 | 保险股 | 保险理财 | 行业资讯 | 海外动态 | 中介园地 | 保险数据 | 保险案例 | 车险资讯 | 社保资讯 |
返回中国保险网首页
    您所在的位置: 主页 > 保险案例 > > 正文

保险公司以原位癌不属“防癌险”承保范围为由拒赔 监管判赔并付利息

[ 2021-09-20 15:35 ]   来源:[ 澎湃新闻 ]    双击自动滚频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原标题:保险公司以“原位癌不算”拒赔“防癌险”,法院判赔并付利息

  投保“防癌险”半年后,杭州的王女士查出患乳腺癌,手术后向保险公司理赔,却被以“原位癌不算真正的癌症”为由拒赔——经杭州西湖区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该案日前审结,保险公司被判支付王女士保险金10万元和相应的住院津贴,并赔偿利息损失。

  2018年3月,王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在某公司为自己投保“女性健康险”一份,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20万元,乳腺癌10万元,其他妇科癌8万元,女性生殖系统恶性肿瘤住院津贴100元/天”,保费385元,期限一年。

  半年后,王女士被确诊为(右乳)乳腺中级别导管内癌,手术切除右乳后,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认为她所患属于原位癌,没有达到给付条件。

  2019年2月,王女士向法院起诉。她认为,虽然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有排除“原位癌”的条款,但她投保是通过保险代理人在线上完成的,自己从没收到任何保险条款、签订任何投保须知,保险公司也从未告知免责声明。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未向其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且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同时,一般投保人并不明确“乳腺癌”与“原位癌”的差异,医疗机构确认自己患“右乳腺癌”,应在保险保障范围内。

  保险公司辩称,王女士所患疾病属原位癌,不算真正的癌症,不在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以原位癌不属其承保范围为由拒绝赔偿,但对何为原位癌、原位癌与其承保的癌症有何区别、投保人所患疾病是否属原位癌的解释权归属等,在王女士投保时均未解释、说明,且投保人投保案涉险种的目的就是缓解患癌后医疗费的压力,该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了王女士的主要权利,故该条款无效。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 保险欺诈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神秘电话揭开跨省保险诈骗 · 绵延千里守护脱贫家庭 云南省一小姑娘跨省收到平安产 · 特斯拉等7辆车因钱塘江潮水漫堤受损 人保和太保各承保 · 人保财险衡水市分公司科技赋农理赔 运用无人机查勘辖 · 中意人寿落户重庆以来首起身故理赔15万元 全程理赔流 · 中国太保寿险“太e赔”服务实现光速理赔 当日理赔重疾 · 上海Clema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生育保险,你要了解的内 · 【竹子说保】2019年,病历这样写,保险才能报! · 柯桥平安产险:便捷服务,“信任赔”获肯定 · 太平人寿全国“通保通赔”,北京分公司积极理赔获客户
保险秘书
最新文章
 聚焦百姓
 人物特写
 曝光台
 保险股

Copyright © 1997-2018 China-Insurance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凡所涉及保险条款的内容仅供参考,并均以投保当时的保险合同为准。

企业资讯 | 汽车 | 科技 | 消费 | 教育 | 房产 | 游戏 | 商机 | 保险公司 | 股票 | 聚焦百姓 | 人物特写 | 曝光台 | 保险股 | 保险理财 | 行业资讯 | 海外动态 | 中介园地 | 保险数据 | 保险案例 | 车险资讯 | 社保资讯 | 产品速递 | 财经新闻 | 保险评述 | 基层信息 | 配资 | 商讯 | 证券 | 上市公司 | 股市 | 港股 | 银行 | 基金 | 理财 | 债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