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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及被告保险公司为各自失误“买单” 宁阳县法院化解20年保险合同纠纷

[ 2022-05-22 23:04 ]   来源:[ 网络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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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宁阳县法院速裁团队办案法官通过诉前调解+远程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一起涉20年保险合同纠纷,促成投保人及被告保险公司分别为各自失误“买单”,赢得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2002年3月,原告任某某的父亲为其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其中主险交款年限20年,附加险交款年限10年,但因某保险公司失误导致原告多交了10年的附加险保费。原告在发现错误并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后,以保险公司的修正方案与其计算的收益率相差甚远且与保险业务员声称的高额收益亦不相符为由诉至宁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并赔偿20年期的年金损失。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发现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大,在梳理保险合同时发现原告亦对合同条款存在“误读”,所提诉讼请求不尽合理。鉴于原告系某大学在读学生,根据疫情防控形势,本着安全便捷解纷原则,承办法官及时将该纠纷委托给驻团队特邀人民调解员进行远程调解,并全程参与到诉前调解过程中,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与原被告沟通,重点针对保险合同被“误读”谁之责这一争议焦点,耐心向原告讲解保险条款,详细释法明理,促使原告明白了该保险合同系给付型而非分红型,认识到个人对保险金的计算方式确有理解不当之处。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趁热打铁,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并赔偿损失共计23000元,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申请,一起因20年保险合同被错误履行、错误解读导致的矛盾争议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因保险业务员未尽全面告知义务、夸大保险价值等引发的保险合同被“误读”纠纷多发,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全面了解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做到明明白白消费;保险公司亦应规范开展保险业务,加大对业务人员的行为监督,从源头上减少因保险合同解读问题出现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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