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市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近日,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转发豫人社办〔2020〕75号文件调整2020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上调,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1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将于2020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通知》明确,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伤残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65元,伤残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伤残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45元,伤残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35元,伤残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25元,伤残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1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7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元)。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92元的50%、40%、30%核定,即2846元、2276.8元、1707.6元。2019年1月1日前核定的省本级及郑州市工伤职工护理费的基数高于此次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标准执行;其他地区按照24元/天/人标准执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