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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调整社保费征收时间 企业未按时缴纳自次月1日起收取0.5‰滞纳金

[ 2020-09-18 09:45 ]   来源:[ 北方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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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天津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期 9月21日起执行

  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期的通知》,通知自2020年9月21日起执行。

  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时间。在我市参保的企业(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内,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

  在我市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19日内申报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对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一次性缴满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月21日至月末申报补缴本月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月末前缴费到账的,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及积分落户不受影响。未按时缴纳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缴纳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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