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昆明拟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昆明市社会保障体系,10月16日,昆明市医保局举行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拟将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待筹资和保障能力具备时,逐步扩大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
在待遇享受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且基本医疗保险正常参保的参保人、因年老、疾病、伤残、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或严重认知障碍症状持续达6个月以上。参保人同时符合以上条件,且经申请通过经鉴定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对待遇享受条件、支付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重度失能、失智人员,接受昆明市行政区域内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的护理服务,所发生的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基本生活照料费和与基本生活照料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费等符合规定的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支付部分费用。其中包括:应当由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或社会福利基金( 资金)支付的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参保人在非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发生的费用;超出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或限额的费用;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
此外,长期护理保险与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制度相互衔接,相关护理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参保人原享受的相关护理待遇标准低于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按就高原则,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予以补差。此外,长期护理保险提供医养结合机构护理、养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三种待遇保障方式,参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待遇保障方式。待遇支付标准按上一年度云南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月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待遇计发基数的70%。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
昆明市对长期护理保险拟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统一参保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按照“多方筹资、责任分担、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建立个人和单位缴费相结合,医保基金划拨、财政补助、社会捐助、其他资助方式等多渠道筹资机制。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的启动资金,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在保险费用的缴纳方面,坚持不增加企业和职工负担,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从现有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比例划转的方式进行,个人及单位均需承担保险费用。退休职工的保险缴纳采取个人缴纳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