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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调整 单位与个人缴纳金额增加

[ 2021-01-09 13:40 ]   来源:[ 姑苏晚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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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市区个体工商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调整

  自2021年1月起,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调整,将相应增加养老保险单位与个人缴纳金额。市社保中心昨天提醒,个体工商户需及时关注2021年1月社会保险费月度结算情况,确保扣缴账户有足够资金。

  2020年9月起,我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已由12%上调为16%,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自2021年1月起,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个体工商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调整,将相应增加养老保险单位与个人缴纳金额。如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3368元,2021年1月起,每月应缴养老保险费为808.32元(3368×24%),其中单位应缴538.88元(3368×16%),个人应缴269.44元(3368×8%)。

  2021年上半年新参保,或参保期间中断后又重新参保的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规定执行,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其他险种缴费基数一致。2020年底前已参保,且2021年上半年缴费未中断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不变。

  又讯 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免征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自2021年1月起,恢复征收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需要提醒的是,自2021年1月起,如用人单位为职工申请办理补缴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仍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费三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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