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新规自3月1日起施行 机构应按照服务协议内容提供生育医疗服务
原标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自下月1日起施行
2月1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网站获悉,《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内容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提供生育医疗服务;提供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应当征得职工或者其家属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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