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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将严厉打击违规补缴社会保险费行为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合理合法参加社会保险

[ 2021-04-08 12:21 ]   来源:[ 胶东在线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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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烟台市将严厉打击违规补缴社会保险费行为

  弄虚作假补缴社会保险费,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我市将依法坚决予以严厉打击。自出台符合条件职工补缴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至今,市人社部门严格审核,持续对违规补缴社会保险费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证了补缴工作有序合规。打击违规补缴社会保险费行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敬请某些用人单位和个人放弃侥幸心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合理合法参加社会保险。

  对提供虚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档案的用人单位及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法律文书的用人单位及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最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外地违规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转入我市的,一经发现,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协助补缴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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