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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企业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最新政策来啦!

[ 2022-11-08 10:18 ]   来源:[ 昆明五华发布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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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文件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46号)精神,在深入实施《云南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围延期实施办法》(云人社发〔2022〕22号)规定的扩围延期政策基础上,缓缴范围扩大到全省所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缓缴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

  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于2023年12月15日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文件解读

  “一扩”  “一延”  “一衔接”

  01

  “一扩”

  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原政策(人社部发〔2022〕31号):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扩大至

  新政策(人社厅发〔2022〕50号):

  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

  02

  “一延”

  适当延长补缴最后期限

  原政策(人社厅发〔2022〕16号):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

  延长至

  新政策(人社厅发〔2022〕50号):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03

  “一衔接”

  妥善处理缴费状态认定

  与相关政策衔接等问题

  新政策(人社厅发〔2022〕50号):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做欠费处理。

  企业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

  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五华区参保企业坚持自愿、依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保费,需办理缓缴的参保单位携企业《营业执照》、单位公章、困难企业证明或书面承诺并填写《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于每月20日至昆明市五华区莲华街道龙泉路191号万彩城市花园6幢425办公室提出缓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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