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日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实施,养老话题再入舆论焦点。
11月4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让备受瞩目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向前迈出实质性推动的关键一步。
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的存在,《办法》的发布标志着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实施,也意味着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长期存在短板的“尴尬”局面正式走向终结。居民养老也将由此从第一、第二支柱疲于应对巨大养老需求的“双腿走路”,真正走上三大支柱并济的“三箭齐发”快车道,为老有所依再添重磅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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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今年4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向外宣告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之后,《办法》的发布意味着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实施。至此,由“三大支柱共促老有所依”的养老保障新格局正加速成型。
值得强调的是,此举将一改以往曾长期存在于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不平衡发展现状。
一直以来,第三支柱,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被视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短板。正因如此,国家层面早已决心大力度发展和完善个人养老金制度,一方面可充分调动参保人的个人意愿,为个人未来养老需求添加一把“安全锁”;另一方面,为应对日益迫切的老龄化结构和巨大的养老需求,急需一剂“良方”,个人养老金制度定能担此重任。
在《办法》落地实施的同时,群众会否对此释放强烈的参保意愿将决定第三支柱从“立”到“用”的进程,这也将是考验政策释放激发参保意愿善意程度的关键时刻。
目前来看,谓之利好政策、诚意满满并不为过。《办法》明确,在中国境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每年缴费上限为1.2万元。显然,这一上限数额的制定兼顾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水平和需求。此外,与普通存款、理财产品相比,个人养老金还能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的《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也由原来的7.5%降为3%。
《办法》还明确,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这显然也打消了“个人养老金能否被继承”的疑虑。
不难发现,国家正在拿出“真金白银”的诚意,试图通过提高参保者的受惠度来提升群众的参保积极性。至少,国家层面展现出护送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大踏步迈上“三箭齐发”快车道和鼓励提升群众参保意愿的决心都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