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南阳市人社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柯其锐带队值班《行风热线》,主要解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听众关注的主要问题是:殡葬补助政策、养老保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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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开始,河南省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一、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政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5个档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省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省、省辖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具体补贴标准为:200元补贴30元,300元补贴40元,400元补贴50元,500元补贴60元,600元补贴80元,700元补贴100元,800元补贴120元,900元补贴140元,1000元补贴160元,1500元补贴190元,2000元补贴220元,2500元补贴250元,3000元补贴280元,4000元补贴310元,5000元补贴340元。
县(市、区)政府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为其代缴脱贫攻坚期间执行的每年100元的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四、丧葬补助
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6号)文件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河南省开始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
(一)补助对象
城乡居民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丧葬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为12个月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全省最低标准为113元),并随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步调整。
(三)领取条件
申领人员应当在参保城乡居民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持户籍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到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到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超过6个月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的,不得领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城乡居民从其死亡次月起,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四)办理程序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死亡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时,填报《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发放登记表》,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丧葬补助费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