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失能评定申请工作将于近期启动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培育和规范养老服务市场。本市发布了《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初步建立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重度失能人员及其家属长期护理事务性和经济负担,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方案》的配套政策,预计近期将启动失能评定申请工作。
《方案》规定,试点阶段,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
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16%确定。试点阶段,单位缴费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单位缴费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月划出,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从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中按月划出,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方案》规定,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以下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自作出评定结论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启动初期,分批错峰组织开展失能评定。评定结论有效期不超过2年。市医保局会同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护理服务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逐步将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方案》中明确,属于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支付范围、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护理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中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发生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方案》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设起付标准。根据不同护理服务方式,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变更护理服务方式的,从变更次月起按新的护理服务方式享受待遇。
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护理床位接受规范的机构护理服务的,实行按日定额支付,按照每人每天70元标准,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0%。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身体状况和需求,合理制定护理计划并提供护理服务。
接受定点护理机构规范的居家护理服务的,实行按月定额支付,按照每人每月2100元标准,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5%。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按规定选定的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