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时讯 | 保险专题 | 资料中心 | 百姓保险 | 产品大全 | 人才市场 | 黄页 | 博客 | 论坛 | 咨询 | 投诉 | 导航
返回中国保险网首页 中国保险网广告位
    您所在的位置:中国保险网 > 保险时讯 > 保险案例 > 正文

“犹豫期”内退保遭拒

[ 2007年12月19日10:31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本文摘要】 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可以享有一个十天左右的“犹豫期”,按照规定,投保人在此期间有权无条件退保,并获得全额保费。而家住卢湾区的投保人张先生,尽管知道自己享有这一权利,也在“犹豫期”内申请了退保,却被保险公司以“犹豫期”已过为由,拒绝全额返还保费5000元。张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过于霸道,遂一纸诉状将其告到法院,要求解约退费,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投保人提供证据 法院判决犹豫期内无条件退保  

  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可以享有一个十天左右的“犹豫期”,按照规定,投保人在此期间有权无条件退保,并获得全额保费。而家住卢湾区的投保人张先生,尽管知道自己享有这一权利,也在“犹豫期”内申请了退保,却被保险公司以“犹豫期”已过为由,拒绝全额返还保费5000元。张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过于霸道,遂一纸诉状将其告到法院,要求解约退费,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中国金融内参

  “犹豫期”内退保遭拒

  2006年11月,家住卢湾区的张先生以投保人的身份,为自己和妻子分别购买了一项人身保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两份保险合同,合同的保险费都是5000元。仔细阅读合同后,张先生注意到,在这两份保险合同中都有这样的条款:“自投保人签收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若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公司会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2007年1月17日,保险公司向张先生送达了这两份保险合同,而张先生也在两份合同回执上分别签名,并在属于他本人的那份保险合同回执上签下了“2007年1月17日”的阿拉伯数字。尽管一口气买了两份保险,但没过多久,张先生觉得这种保险并不十分合自己的心意。此时的他,忽然想到了曾在合同上看到过关于保险“犹豫期”的规定。

  1月23日,趁着自己的两份保险还处在“犹豫期”内,张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两份合同都解约、退保。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对他本人的那份合同,保险公司爽快地同意解约,无条件退还保险费5000元。然而对张先生妻子的那份合同,保险公司却以其在1月3日已经签领保险合同,超过“犹豫期”范围为由,拒绝全额返还保险费。

  回执日期疑被做手脚

  这样的答复,让张先生觉得又好气又好笑。因为他清楚地记得,这两份合同,明明是同一天送交到自己手上的,现在怎么会变成一份还在“犹豫期”内,一份早已经大大过期了呢?

    仔细回忆后,张先生想起自己那份合同的回执上,白纸黑字写着签收日期“1月17日”,而妻子的那份合同回执上,自己什么都没写。张先生清楚地记得,在两份合同同时送达的当天,他签收回执时,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告诉他,只要在一份合同上签上日期即可,所以他也就没有在妻子那份合同的回执上签署日期。  

  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约、退保费时惊讶地发现,公司提供的妻子那份已经过了“犹豫期”的合同回执上,竟签着“2007年1月3日”的日期,而字迹显然不是出自其手!无奈之下,张先生向法庭要求对日期的签署进行笔迹鉴定。同时,张先生还提供了他与保险公司的两位业务员对话的录音光碟。在对话中,一位业务员说“两份是一道拿来的”;另一业务员说“日期不用写的,日期无所谓的”。张先生认为,这份光碟,足以证明业务员认可保险合同回执上可以不签署日期,两份合同是同时送达的,也表明他实际上是于2007年1月17日才签收了两份保险合同。  

  那么,张先生是否在2007年1月3日已经签领了妻子的那份保险合同?只要认定这一事实,就可以确定张先生妻子的保险合同是否已经过了“犹豫期”。

  尽管保险公司称,张先生在1月3日已经签领了这份保险合同,但其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笔迹鉴定的结论则可以证实,张先生在1月3日并未签署这份保险合同的回执。同时,录音资料及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陈述均证实,保险公司同时向张先生送达了两份保险合同;而现有的签署回执的证据则证实,张先生确实是在1月17日签领了自己的那份保险合同。法院由此认定,张先生在2007年1月17日,同时领取了两份保险合同,因此,当他在1月23日向保险公司申请解约时,由于处在约定的犹豫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约退还其全额保险费。

   相关提醒

  “犹豫期”以回执日期为准

    张先生的官司已经告一段落,最终他充分享受到了“犹豫”的权利。但是像张先生这样,购买保险时清楚地注意到“犹豫期”并加以合理利用的投保人仅是少数。绝大多数投保人从未留意过保险“犹豫期”。  

  “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是指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万一感到后悔,或是对所购买的保险不甚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根据保险合同,如果客户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而且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而如果超过了“犹豫期”,投保人就不能拿回已经缴纳的全部保费,而只能拿到保险公司扣除代理人的佣金和管理费后,剩下的现金价值。由于超过“犹豫期”后获得的现金价值和缴纳的总保费相差悬殊,所以一般来说,超过“犹豫期”,越早解约,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对于所缴保费的比例越低,投保人的损失也就越大。  

  因此,投保人必须充分利用“犹豫期”,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和保障功能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如有不满意处,应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要求无条件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客户在收到保险单后,一定要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因为保险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


    上海商报/金莉娜 黄懿清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 没有相关文章.
保险秘书
行业资讯
企业资讯
监管动态
基层信息
保险人物

Copyright © 1997-2024 China-Insurance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凡所涉及保险条款的内容仅供参考,并均以投保当时的保险合同为准。

企业资讯 | 汽车 | 科技 | 消费 | 教育 | 房产 | 游戏 | 商机 | 聚焦百姓 | 配资 | 人物特写 | 曝光台 | 保险股 | 保险理财 | 行业资讯 | 海外动态 | 中介园地 | 保险数据 | 保险案例 | 车险资讯 | 社保资讯 | 产品速递 | 财经新闻 | 保险评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