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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投保”无据保险公司败诉

[ 2008年1月22日10:35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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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后,因擦玻璃坠楼身亡,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而引发索赔官司

     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受益人是自己未成年的女儿。王先生坠楼身亡,保险公司以要求尸检被拒绝以及死者生前隐瞒病史为由拒赔,而从引发了索赔官司。在中山区法院审理此案时,保险公司提出,死者恶意投保,法院认定死者死于意外,不予采信。今年1月上旬,保险公司败诉。

    王先生投保意外伤害险

    2006年10月,王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是女儿,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费570元,期限一年。双方约定了自杀、他杀等情况不予给付保险金等免责条款。合同中还规定,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投保人不如实告知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同月,王先生又投保另外两份保险,每份基本保额为10万元。王先生为两份保险费分别交纳100元,保期一年。

    保险公司要求验看尸体
 
    2007年4月21日早7时许,王先生从自家阳台上不慎坠落,住宅小区保安发现挂120,急救车将王先生送到医院抢救,抢救一小时无效,王先生死亡。诊断死亡原因为:高处坠落伤,重度颅脑损伤。当天午时,死者亲属给某保险公司打电话,公司没有来人到现场。

     第二天晚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给死者妻子的弟弟打电话要求尸检,被拒绝。双方约定翌日尸体火化前验看尸体。但是,翌日早,保险公司人员未如约到场,尸体随即被火化。6月25日,保险公司找来死者亲属,双方就理赔事宜进行询问调查。事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该“意外伤害险”,并要求解除合同,不退还保险金,理由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隐瞒了病史”;对另外两份保险拒赔理由是:“暂不予立案,请死者亲属提出意外身故证明”。

     死者被质疑生前恶意投保

     死者未成年的女儿聘请了律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50万元。

    保险公司提出,为确定保险责任,我公司要求尸检被死者亲属拒绝,造成死者死因不明,死者虽是坠楼,也存在他杀、自杀或者因心脏病不能控制身体而坠下,上述原因我公司可以免责;此外,被保险人王先生于2006年10月23日至26日共在5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高达139万元,均为一年期意外身故险,他为自己及家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行为不正常。再有,王先生在投保意外伤害险时,故意隐瞒冠心病史,不告知高额投保经历等,具有欺骗性和故意性,由于他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按规定我公司可拒绝理赔。

    法庭不同意被告观点

    法庭查明,死者生前是在擦玻璃时坠楼身亡的。法院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期内意外坠楼身亡,被告提出原告亲属拒绝尸检,造成死者死因不明因而拒付保险金,法院认为,王先生死亡至火化有2天时间,保险公司未派理赔人员到现场指导有关事宜,公司于事发第二天才给死者妻子的弟弟打电话,但该人不是当事人及受益人,直至25日后,死者的妻子才知道保险公司曾要求尸检,可见被告未尽到说明义务,造成未尸检的原因责任在保险公司。

    法院认为,该意外伤害险种保险合同中约定,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但未注明原告在申请保险金前必须进行法医学鉴定,也未约定如原告拒绝尸检,公司可以免责。王先生是意外死亡,被告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身故与隐瞒的“冠心病”史等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是死于他杀、自杀等,被告认为投保人恶意投保为家人谋取不当利益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今年1月上旬,法院判决这家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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