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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集体状告酒店 追讨“养老保险”

[ 2008年2月18日10:31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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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酒店的10多名厨师提起诉讼,要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日前,鹿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集体劳动争议纠纷,并分别作出判决。一审认为,厨师虽未与酒店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酒店与厨师长签订的厨房承包合同具有劳动合同性质。为此,酒店需为厨师补缴养老保险费及支付拖欠工资。酒店方委托律师昨天表示将会上诉。

  我市目前一些大酒店在厨房管理上一般实行厨师长负责制。酒店与厨师长签订厨房承包合同,相关厨房人员由厨师长负责招聘。酒店方一般不与厨师等人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发生劳动纠纷,这些厨师应如何维护自己权益,那份厨房承包合同算不算劳动合同?

  2003年6月,市区一家大酒店与姜某签订一份厨房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姜某自行招聘厨师等,再报酒店验审考核后备案;每月15日为上月工资发放日,并造册上报酒店财务部备案;厨房人员的工资由厨师长姜某领取发放,并制作工资表上报酒店备案……王某等10多名厨师经姜某招聘,进入该酒店厨房工作。2006年5月,酒店通知姜某解除承包关系,王某等人离开该酒店,当时酒店还欠他们部分工资。

  去年2月,王某等10多名厨师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虽然认定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但认为申诉时效已超过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为此,王某等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补办这几年的养老保险等,并且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酒店方认为,此案应该是承包经营的合同纠纷,而不是劳动纠纷。王某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他们不是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主体应该是酒店与姜某。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等人虽是第三人姜某招聘进入被告酒店工作的,但需经酒店验审考核后录用,其工资发放需造册上报酒店财务部门备案。酒店与姜某签订的厨房承包合同具有劳动合同性质,且姜某不是具有用工自主权的用人单位,王某等人与被告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外,由于酒店没有向王某等人送达书面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因此,该案未超过仲裁时效。酒店应当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不过,法院认为王某等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以王某为例,法院一审判决,酒店除了要支付其3700多元工资外,还要为其缴纳2003年7月至2006年5月的养老保险费,费用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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