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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状告保险公司强行搭售保险

[ 2008年2月19日10:34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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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为长途客运站在售票时搭售1元的“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律师李滨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国人寿返还1元保险费,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9999元。昨日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

  原告 保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李滨称,2007年11月11日,他因工作需要到天津出差,在赵公口客运站购买车票时,因时间仓促,没有仔细询问查看车票价格。待其上车后发现,客运站同车票一起“搭售”了一张1元钱的国寿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李滨详细阅读后发现,该凭证实际上是一份保险合同。该合同约定,保险费为1元,意外险的保险金额为1.5万元,意外医疗报销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

  李滨表示,该种险属于强制销售,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却不留取任何乘客身份信息,有欺诈之嫌。“该份意外伤害险没有保险公司的公章、地址、保险合同条款,也没有乘客所乘车的班次号及时间,更没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详细身份信息。”李滨担心,一旦发生事故,乘客手中的保险凭证发生毁损或者灭失,没有办法提供保险合同的乘客将无法得到理赔。

  李滨指出,保险公司利用在运输企业强制性捆绑销售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的行为,违反了自愿原则。同时,作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没有征求被保险人的任何意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他还指出,“法律强制运营者为乘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公司不会重复赔偿。所以这样的保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被告 该保险属自愿购买险种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解释,国寿乘客意外伤害险属自愿购买的保险。在赵公口客运站的售票窗口,都有“自愿购买”的提示。乘客完全可以按照窗口提示予以拒绝。客运站并没有强行搭售。

  “客运站出售的意外险,是各保险公司都有的常见保险品种,限当日当次车有效。信息不全并不影响法律效力。另外,保险公司会留存乘客所购保险的存根,二者流水号码相同。如果保险凭证在事故中灭失,乘客可以记录流水号码,以此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而且事故发生时,司售人员也会记录下乘客的身份信息,因此并不存在无法理赔的情况。该保险属于乘客购买,就视为其签字认可。”

  因双方不同意调解,此案将择日宣判。

  - 追访

  “误买保险可退款”

  昨天下午,赵公口客运站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国寿乘客意外伤害险是其经保监会授权向乘客发售的一个险种。“是自愿购买的。”该工作人员称,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客运站都向购票的乘客提示,保险属于自愿购买的。“但也可能发生因时间仓促,乘客没听清而误买的情况。”

  对此,该工作人员指出,乘客可携带保险凭证全额退款。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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