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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应变成强制险种

[ 2008年3月11日09:17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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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当今的农业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就失惨重,多位人大代表呼吁,尽快制定出台“农业保险法”,对农业生产可以起到“稳定器”的作用,促进农业发展。

    农业保险在新中国成立初就诞生了,上世纪70年代中断,80年代又重新恢复了。但到目前为止,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景并不乐观。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据,2003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6亿元,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5%。从1982年我国开办农业保险以来的20多年里,农业保险累计收入仅为90多亿元。这一现状,与国内农业发展需求,以及保险行来自身发展的相比,都是极不对称的。

    在这种背景下,再加上今年南方雪灾农业所蒙受的巨大损失,多位人大代表联名呼吁,制定“农业保险法”,显得尤为及时和迫切。笔者觉得,农业保险要真正想成为农民和农业的“定心丸”和“稳压器”,很有必要让农业保险成为一种强制险种。

    纵观世界农业保险现状,有很多国家把它当作一种强制险来推行。日本在1947年的《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凡对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粮食作物、牲畜等列为法定保险范围,进行强制性保险;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法国《农业保险法》规定,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饲养动物实行强制保险。菲律宾、泰国、印度等国也对那些种植被保险农作物,并且申请到这种农作物生产贷款的农户依法强制投保。

     相比而言,我国的农业保险没有任何强制性。2002年修订后的《农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所以,笔者建议,《农业法》的这个条款有必要进行修改,与此同时,“农业保险法”要明确规定,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作物和主要饲养的牲畜,必须进行强制投保。

    当然,我国农业保险实行强制险,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政府财政要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事实上,所有实行农业强制险的国家,都对保费进行大量的财政补贴。譬如,美国保费补贴比例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差异,2000年平均补贴额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为40%。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费率越高,补贴越高,如水稻补贴70%(费率超过4%),早稻最高补贴80%(费率为15%以上),小麦最高补贴80%。

    此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美国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日本政府承担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全部费用和农业共济组合的部分费用。

    随着我国财政实力的日益增长,国家有实力拿出一部分资金,补贴到农业保费里,有专家曾估算过,只要国家投入100亿元,就能全面启动农业强制险。看来,全面推行农业强制险,并不存在技术难度和资金困难,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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