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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兰直升机保险索赔案终审落槌

[ 2008年3月24日10:44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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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005年12月9日刊登的《春兰直升机保险索赔案发人深省》已经有了下文。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三家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直升飞机的主人——春兰公司各项损失3064万元。

  事故回放 现场惨烈

  2004年9月16日下午,浙江余姚的郊外天气晴朗,一架直升飞机在天下玉苑风景区上空低空盘旋了几个大圈子后突然坠落,事后被发现机上人员4死3重伤。4名死者是1名驾驶员和3名随机人员。

  失事的EC135/B7009直升机是春兰集团2002年斥资3000万元人民币购置的,产自德国,当年国内只有5架,性能十分先进,能在空中完成各高难度动作。经民航总局批准,由青岛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代购并负责执管。9月16日,青岛公司驾驶员夏仁杰、王春驾驶B7009直升机在下午1时18分由宁波栎社机场起飞,开始了这段不归航程。

  “9·16”事故的原因至今仍然在调查中,但是由事故所引发的国内罕见保险赔偿诉讼却将惨烈的事故再次还原在人们面前。

  索赔不成 对簿公堂

  事故后不久,春兰公司给5名死伤人员的家属支付了赔偿后,便走上了保险理赔的道路。早在2002年买下直升机后,春兰公司就开始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包括“飞机机身一切险”、“法定责任险及法定责任险之扩展战争险”在内的飞机险。

  2004年6月22日,春兰公司连续第三年投保。不过这次变成了三家保险公司共保,份额分别为50%、30%、20%。

  春兰公司将本次事故的理赔材料收集完毕后,向三家保险公司提出了3800多万的巨额索赔。由于三家保险公司拒绝进行赔偿,2004年12月24日,这起保险合同纠纷闹上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后不久,法院一审判决三家保险公司赔付3064万元。

  面对一审的结果,三家保险公司表示直升机保单上写明的用途是“公务”。“9·16”事故飞行执行的是“空中拍照”, 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空中拍照”与“公务飞行”是两种不同的经营项目,因此,春兰公司飞机的用途不符合保单上的规定,所发生的坠机事故不在保单保障范围,属于保单条款约定的除外责任。

  可事实上,这架直升机自从购买后,从事的主要活动也就是航拍。

  案件少见 影响深远

  江苏省高院相关人士说,我国目前只有极少数几家大型企业拥有自有公务飞机,而此类企业自有公务飞机失事引发保险赔偿诉讼的则更为少见。在“9·16”事故前,仅有长沙远大空调有限公司一架直升机2000年5月22日坠入湘江,远大公司于2001年1月向长沙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费近800万元,最后以保险公司赔偿680万元而结案。

  与该案相比,春兰公司飞机保险赔偿案诉讼标的额巨大,而且涉及到《保险法》领域的诸多重要法律理论问题,其审判对于同类案件都会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

  引人注意的是,就在“9·16”发生之后几个月,国家民航总局公布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其中对公务飞行与空中拍照加以区分。然而,由于事后规定没有追溯效力,而江苏法院依据《保险法》的条例作出有利于春兰公司的判断,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恶性竞争 自毁长城

  资料显示,失事飞机投保的险种涉及机身一切险和法定责任险,其中飞机机身为定值保险,保险金额3000万元;法定责任险中分项投保旅客座位险和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旅客责任险按飞机五座旅客座位每名旅客责任赔偿限额为50万元,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保障很全,但总保费只有52.25万元。

  按此折算,此飞机的保险费率不足1.4%,而国际市场上飞机保险费率一般都在3%以上,费率之低,令人咋舌。据了解,当时争夺此项业务的还有两家保险公司,但由于费率太低,在上级公司的核保中未能通过,难怪有的公司说,我们是逃过了“一劫”。

  飞机保险条款大而化之,为此案埋下诉讼纠纷。飞机保险是一种高风险业务,但目前国内各家公司的条款大同小异,不像汽车保险各险种分得很细。比如说,国内的机动车辆保险按用途就分为家用车、公务乘用车、商业运输车等。其中的商业运输车由于使用频度大、风险高,费率水平就比较高。有关人士介绍说,当时承保条件中如果将保险标的用途进行特别约定,就不会造成日后的诉讼纠纷了。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资深专家介绍,此案也正说明了我国的保险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笔者认为,3064万元的赔款得到的应不仅仅是教训,而是各家保险公司对风险管理和认知程度、对保险资源如何进行保护和开发的长远思考。
 
    中国保险报/曹炳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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