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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灾难推动中国地震保险制度建设

[ 2008年5月16日09:57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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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2灾难推动中国地震保险制度建设

  汶川地震发生后,保险业迅速投入到抗震救灾工作中。保监会紧急启动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I级响应程序,发布《关于加强保险业应对地震灾害工作的通知》,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指挥整个保险业的抗震救灾工作。

  各保险公司建立起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报案电话畅通,保证人员及时到位,建立了绿色理赔通道,让受灾群众尽早得到保险赔款。保险业积极捐助灾区,截至目前,已为受灾地区捐款捐物已超过8760万元。同时,中国人寿通过“国寿慈善基金会”全面收养“地震孤儿”。

  在全面参与抗震救灾的同时,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推动建立地震保险制度,进而推动建立适合国情的巨灾保险体系,是保险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财富积累需应对自然灾难

  汶川地震以及年初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发生的严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进一步凸显了加快建立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世界范围内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我国。近十年来,我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我国同时也是世界上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全球大陆35%的7.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我国;20世纪全球因地震死亡120万人,我国占59万人,居各国之首。我国大陆大部分地区位于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区域;50%的国土面积位于Ⅶ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23个省会城市和2/3的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同时,随着我国经济逐年增长和财富存量的持续积累,地震灾害对经济和社会的威胁与破坏程度将不断上升。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明确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主义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应该通过推动建立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遭受巨灾损失后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促进灾区恢复重建。

  发挥保险的市场化机制

  有效应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需要政府领导、社会各界救助以及巨灾保险制度等多个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而保险这种市场化机制具有独特的作用。

  由于地震等巨灾损失数额巨大,依靠财政救助和社会捐助,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足以弥补巨灾损失。通过保险机制,财政对保费、巨灾保险基金提供补贴,可以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从而满足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在地震灾害补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94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地震,保险业赔付了100多亿美元,成为灾后重建、经济复苏的强大动力。同时,保险业具有机构网点和理赔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可以使投保群众在遭受巨灾之后能够较快得到补偿。

  保险本身是从事风险管理的行业,能够在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发挥作用,从而有效提高全社会的巨灾风险管理技术。保险公司在承保巨灾风险以后,为减少可能的灾害损失,会把“防重于赔”的理念放在经营管理的重要地位,利用保险业的经验和技术为保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积极参与社会防灾防损工作,普及地震避难和自救知识,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巨灾事故的损失;同时,巨灾保险将足够多的面临同样风险的客户集中起来,通过收取保费和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转嫁投保人大额损失,进行损失分摊的风险处理安排。

  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制度具有再保险的优势。再保险公司能够以准备金形式积累起大量资金,为直保公司稳定经营构建起有力屏障。通过再保险,使巨灾风险在更广泛的区域内甚至国际上进行分散,可有效减少巨灾冲击,提高保障程度。再保险是巨灾风险的传统化解方案,是保险业参与地震风险管理的有力保障。近20年来,欧美地区地震、飓风等灾害赔偿责任的50%以上由再保险公司承担;9·11恐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60%以上由全球再保险市场承担。

  增强社会防灾意识

  当前,要加快建立我国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制度,要着重推进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巨灾保险立法工作。巨灾风险管理涉及领域广,惠及广大人民群众,配套立法是顺利开展工作的重要基础。同时,巨灾风险管理是国家实施防灾减灾,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手段,巨灾保险立法工作需要多部门、多领域加强合作,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支持。

  二是设立地震保险基金。设立地震保险基金,主要目的是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地震风险分担机制。国内保险业承保地震风险,应向商业再保险公司分保,由国内外商业再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再保险主体;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由政府管理的地震风险基金提供再保险。而资金来源是设立地震保险基金的关键因素。在拓宽地震风险基金筹集渠道方面,应充分发挥政府财政、商业保险以及社会各界的作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保险公司上缴地震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同时还可以通过社会捐赠、巨灾风险证券化等方式筹集。

  三是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地震风险发生频率较低,群众投保商业险的意愿不强,同时地震造成损失程度大,保险公司往往很难独立承担,因此,建立地震保险制度,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是必要条件,这也是从国际国内政策性保险发展实践得出的重要结论。从国外情况来看,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了由政府支持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例如日本巨灾保险体系的特点就是政府主导和财政支持,政府为地震保险提供后备保证金和政府再保险。从我国的经验来看,政府在已经开展的政策性保险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例如,2007年国家财政提供补贴,推动开展了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部分省区利用地方财政补贴开展政策性农房保险,都取得了较好效果。

  四是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开发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地震保险产品。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开发满足不同地域、不同群体的地震保险产品;通过多种方式帮助人民群众提高风险意识和增强防范风险技能;积极开发巨灾风险数据资源,建立科学的分析评估平台。此外,还要加强对地震保险基金、巨灾保险证券化等相关领域的规划和探索。

     汶川地震呼唤建立巨灾险种

  “参与赔付的保险公司多是寿险公司,它们将会对地震造成的意外进行正常赔付,但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不对地震这种不可抗的自然灾害进行赔付。”虽然各保险公司纷纷建立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处理灾区保险理赔事宜,但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由于地震在大多数财险险种中属于免责范围,所以大多数群众“因灾返贫”的情况仍然难以避免。

  “财险公司不保地震项目,不能全怪保险公司,因为它们无法承担巨额风险。此外,由于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费率制定权限不够,无法对风险较高的地震险品种执行较高的费率。”一位保险专家向《市场报》记者解释,一般台风、暴雨、洪水、地震和海啸等强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被称为巨灾,针对这类意外的巨大灾难,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建立政府支持下的巨灾保险制度。“也就是合作设立地震保险基金,予以财政支持和税收方面的优惠,并再通过国际保险公司寻求风险的分摊,而非通过商业化的运作来推动地震险。在当今国际社会,巨灾损失已成为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破产清偿的一个重要原因。”

  今年两次巨灾给政府敲响了警钟,政府应该有效地利用社会管理工具,以更好地改善和强化政府职能。目前在我国的巨灾风险防范体系中,政府扮演着第一位承担者的角色。资料显示,中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颇具规模——2006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2528.1亿元,2005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2042.1亿元。但仅以年初的雪灾赔付比例计算,1516.5亿赔付35.19亿元,保险公司赔付比例仅为2.3%。由于巨灾保险的缺失,历来经济损失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救济,但毕竟是杯水车薪。

  据介绍,我国现阶段还缺少专业人员对地震带来的损失后果的精算以及对地震风险分析的技术储备。而且,保险赔付也多是在商业领域的自我操作,政府在立法、财税政策支持以及其他政策配套上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后盾”。

  相关专家总结说,商业保险作为灾害的“减震器”,要更多地担负起减轻政府和民众家庭负担的作用,分担化解灾险,然而制度的出台尚需探索。在现有的保险赔付机制的“短板”面前,只有穿上巨灾保险制度的“防震服”,保险业才能勇闯地震“雷区”。

  地震险:尴尬的缺失

  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指出,汶川这次地震是西部地区建国以来发生的损失最大的一次破坏性地震。13日下午,国家民政局宣布最新死亡人数已达11921人,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37.9亿元。面对如此巨大的经济损失,地震险却成了一块空白。

  寿险可理赔人身损失

  据了解,财产保险一般将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即不赔偿企业和家庭由上述原因造成的、由上述原因引发的财产损失。因为地震属于不可抗的自然灾害,一旦出险,赔付面过

  大,总体赔偿金额难以估算,保险公司处于控制风险、保持利润的角度考虑,一般不保地震。和财产险相比,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险一般是将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意外伤亡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的。地震造成的人身伤害属于寿险的理赔范围,但是目前在我国,一般寿险里不单独涉及地震的内容,只考虑死亡、伤残等情况的索赔。目前还没有单独承保地震引起意外伤害的保险。

  地震附加险是2000年7月经国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收费标准是主险的10%。一方面由于承保风险太大,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主动向客户推荐地震附加险;另一方面,由于收费较高,很多投保者在选择险种时也会主动避开地震附加险,这样一来,地震附加险形同虚设。

  中国人寿副总万峰在接受《北京晚报》的记者采访时表示,投保了寿险的灾区居民都可以获得理赔。根据新华网报道,太平洋保险集团也在地震发生后启动了应急预案,紧急调集了理赔人员到灾区展开理赔服务工作。地震后,中国平安调拨1000万元预付赔款准备金至四川分公司,根据中国平安的统计,截至5月13日16时,该公司共接到报案271起,其中人伤损失58起,财产损失56起,车辆损失报157起。目前保险处理的第一单赔付已经结束,5月13日下午,中国平安向一名重庆唐姓遇难小学生的家属给付了全额赔付,总共赔款2万元。

  巨灾保险制度

  目前在我国,地震中伤亡的居民可以获得人身损失理赔,但是损失的房屋等财产却无法理赔。有数据显示,2007年云南普洱地震给震中宁洱县造成29亿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其中大部分不能通过保险补偿,这对于灾后重建的人民来说是笔沉重的负担。

  目前对于这类意外的巨大灾难,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建立政府支持下的巨灾保险制度,合作设立地震保险基金,予以财政支持和税收方面的优惠,并再通过国际保险公司寻求风险的分摊,而非通过商业化的运作来推动地震险。而我国也可以借助国际经验,通过再保来分担风险,进而推动巨灾风险的建立。

  在地震险这个事情上,我们能借鉴一下日本的经验。1995年日本神户大地震一共摧毁了10万栋房子,之后日本各地多次发生地震。由于房屋倒塌不仅要负担房屋贷款,还要承担新建房屋的费用,因此引发了居民购买地震险的浪潮,使地震险的普及率由2.9%上升到了20%。数据显示,日本大约有855万人购买了地震保险,占购买保险人群的17.2%,大部分非寿险公司该项保险产品保费收入保持双倍增长趋势 。寿险理赔应包括地震 国内地震险少人问津

  截至昨天,四川汶川大地震已经造成直接损失1516.5亿元人民币,间接损失更是无法统计。虽然各界人士、各地单位都向灾区伸出了援助之手,但能募集到的捐款和损失相比只是杯水车薪。如果能有保险抵御风险,那么此次地震的损失将大大降低。但遗憾的是,目前国内地震险的不完善面临着少人问津状态,而其他巨灾风险也处于缺失状态。

  寿险理赔包括地震

  “投保了寿险的灾区居民都可以获得理赔。”国寿副总万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地震发生造成的人身伤害属于寿险的理赔范围。记者在条款中看到,意外险、医疗费、长期寿险等险种中,地震引起的损失可以赔付。大部分公司的寿险免赔责任包括:自杀、战争、核爆、艾滋病、酒后驾驶、吸毒等,但是多数不包括地震。

  记者从保险行业协会了解到,一般寿险里不单独涉及地震的内容,只考虑死亡、伤残等情况的索赔。目前还没有单独承保地震引起意外伤害的保险。

  地震保险少人问津

  地震中伤亡的居民可以获得理赔,但是损失的房屋等财产却无法理赔。记者了解到,一般的企业和家庭财产保险中,地震灾害是免赔的。地震险也没有专门的主险,居民只能通过附加险种来投保地震险,如在某公司《附加破坏性地震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责任为“直接因破坏性地震震动或地震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及滑坡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据悉,地震附加险是2000年7月经国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收费标准是主险的10%。记者询问几家北京财险公司,有的没有地震附加险,有的表示,此项业务基本闲置,投保该附加险的人并不多。此外,由于承保风险太大,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主动向客户推荐地震附加险。

  巨灾保障呼之欲出

  2007年,云南普洱地震给震中宁洱县造成29亿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其中大部分不能通过保险补偿。此次汶川地震再次敲了警钟:设立专门的地震保险产品或地震保险基金以及其他巨灾保险品种成为迫切之需。

  业内人士表示,国际通行做法是建立政府支持下的巨灾保险制度,合作设立地震保险基金,予以财政支持和税收方面的优惠,并再通过国际保险公司寻求风险的分摊,而非通过商业化的运作来推动地震险。而我国也可以借助国际经验,通过再保来分担风险,进而推动巨灾风险的建立。

  南方都市报:灾后重建金融系统应发挥更大作用

  四川汶川大地震已经过去三天,全国上下在抢救和支援受灾地区的同时,灾后重建事宜开始提上日程。在重建过程中,除了各方捐赠和财政手段等之外,金融系统特别是银行和保险也应发挥比以前更大的作用。

  地震之前,国家一直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银行对企业贷款需求卡得很紧。面对受灾企业厂房倒塌,设备受损等灾情,历来喜欢“锦上添花”的银行此次应该突出“雪中送炭”的作用。由于地震发生在偏远山区,因此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等农村金融无疑应该在灾后重建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由于4月CPI涨幅依然高企,央行面临较大控制通货膨胀的压力。而在地震发生后,央行也在减轻资金回笼力度以支持地震后救灾和灾后重建。

  银监会日前已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辟抗震救灾捐款快速通道,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境内外汇往灾区的捐款收取手续费。中国银行  (601988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业协会昨日也倡议各银行要认真做好抗震救灾信贷支持工作。对于因受灾而不能还款的个人和企业,以及用于救灾的贷款需求,要区别对待。要主动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受灾地区恢复生产生活的金融支持工作,对灾后恢复生产的相关信贷需求及合理资金需求要保证供应。

  而由于地震发生在经济较为不发达地区,灾区之前投保情况不太理想。即便投保,保险公司也主要赔付人寿险。按现行的政策,即使购买了个人或家庭财产险,由地震造成的个人财产或家庭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以前,我国是将地震纳入财产险的理赔范围之内,但由于我国是地震多发国家,且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大,后来地震责任从财产险中被剔除。另外大部分民众认为地震发生的概率太小,不愿意为此投保。但当地震发生之后,灾难给当地造成毁灭性打击。

  因此业界呼吁应设立专门的地震保险产品或地震保险基金,以及其他巨灾保险品种。而单靠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无法承担地震巨灾风险,而应建立政府支持下的巨灾保险制度,合作设立地震保险基金,予以财政支持和税收方面的优惠,并通过国际再保险公司寻求风险的分摊。

    相关链接

  日本地震险投保猛增 

  日本地震险发展经验显示,1995年日本神户大地震一共摧毁了10万栋房子,之后日本各地多次发生地震。由于房屋倒塌不仅要负担房屋贷款,还要承担新建房屋的费用,因此引发了居民购买地震险的浪潮,使地震险的普及率由2.9%上升到了20%。数据显示,日本大约有855万人购买了地震保险,占购买保险人群的17.2%,大部分非寿险公司该项保险产品保费收入保持双倍增长趋势。

  综述:新西兰的地震保险制度

  新华网惠灵顿5月12日电(记者黄兴伟)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被誉为全球现行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其主要特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多渠道巨灾风险分散体系,走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相结合的道路来尽可能分散巨灾风险。

  新西兰位于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上,是地震多发国家,平均每年发生地震近3000次,抗击自然灾害已经成为新西兰民众生活的一部分。据新西兰地震委员会新闻官介绍,1942年,位于新西兰中部的首都惠灵顿地区和怀拉拉帕地区曾遭受里氏7.2级地震的袭击,造成大量房屋建筑严重受损。许多房屋在数年后都未能修复,其主要原因就是没有足够的保险赔偿金。

  为了汲取这一教训,新西兰政府于1945年成立了地震及战争损坏委员会,后来又将其他自然灾害包括在内,并取消战争破坏险。目前,地震巨灾险提供的保险范围包括地震、山体塌方、火山爆发、海啸和地热活动,其宗旨是帮助新西兰民众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尽快重返和重建自己的家园。

  新西兰对地震风险的应对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一旦灾害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房屋最高责任限额为10万新西兰元(1新元约合0.77美元),房内财产最高责任限额为2万新元;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而保险协会则负责启动应急计划。

  新西兰地震委员会由国家财政部全资组建,在抵御巨灾风险时发挥关键作用。该委员会于1994年1月1日重组时,政府无偿拨付了15亿新元。目前地震委员会已经积累了近50亿新元的巨灾风险基金。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强制征收的保险费以及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收益。居民向保险公司购买房屋或房内财产保险时,会被强制征收地震巨灾保险和火灾险保费。地震巨灾险保费为每户每年60新元左右,由保险公司代为征收后再交给地震委员会。此外,每户居民每年还须交纳约80新元的火灾险保费。

  除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外,地震委员会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从而分散风险。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地震委员会支付能力时,政府将发挥托底作用,由政府负担剩余理赔支付,而地震委员会每年会支付给政府一定的保证金。

  新西兰巨灾保险的核心是风险分散机制。首先,当巨灾事件发生后,先由地震委员会支付2亿新元。其次,如果地震委员会支付的2亿新元难以弥补损失,则启动再保险方案。

  再保险方案分三层。第一层是损失若在2亿新元至7.5亿新元之间,由再保险人承担损失的40%,剩余60%的损失由地震委员会再承担2亿新元。第二层是当损失额在7.5亿新元至20.5亿新元之间,则启动超额损失保险合约承保。第三层是如果损失额超过20.5亿新元,则由巨灾风险基金支付至耗尽;仍不足时,由政府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中金在线/保险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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