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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法解读系列之责任保险赔付规定——新旧保险法责任保险赔付条款对比解读

[ 2009年3月10日11:18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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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针对新保险法有关责任保险规定修改的内容,本文将从新旧保险法条文对比角度予以解读,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条款摘要

   《保险法(2009年修订)》(简称“新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法(2002年修订)》(简称“旧法”)::
    第五十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法条对比

    新法与旧法相比,旧法的第五十条改为新法的第六十五条,同时在新法第六十五条增加了两款,即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在被保险人请求或者怠于行使索赔权情况下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直接支付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公司无权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新法释解

    第一、责任保险的赔付对象原则上为被保险人,但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向第三者赔付的除外。

    根据新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据此,保险金索赔权归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公司在赔付责任保险金时原则上应当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但有关责任保险金的赔付方式,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做了详细规定。即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责任保险金可以向第三者赔付的,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就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法律的规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1996年3月1日施行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具体包括通用航空活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和公共航空运输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仅在下列情形下,受害人可以直接对保险人或者担保人提起诉讼,但是不妨碍受害人根据有关保险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提起直接诉讼的权利:……”该条构成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法律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船舶油污责任保险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七条:“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通过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他提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通过财务保证的其他人被起诉的,有权要求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参加诉讼。”该条同样构成《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所指“法律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订)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7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结合全国司法审判实践,以上条文可以理解为构成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法律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

    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除此之外,目前并无其他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而就目前保险合同约定来看,特别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等责任保险合同,均未设置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条款。据此,在司法实践中,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合同的约定”目前尚无适用余地。

    第二、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确定的,经被保险人请求,责任保险的保险金赔付对象应为第三者。

    传统的责任保险赔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先由受害第三者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向受害第三者赔偿后,被保险人再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另一种是受害第三者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人得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直接向受害第三者赔付保险金。 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将第二种赔付方式法定化,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

    该条在司法审判实务中将具体表现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害人直接起诉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被保险人有权申请追加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为被保险人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第三、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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