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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开放力度 让外资放开手脚

[ 2009年6月11日10:42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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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开外资进入寿险业的合资制度限制

  经常听到一种说法,说中国保险业是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最彻底的行业。但是,起码在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上,保险业与银行业存在差距。我国对于外资银行参股或购并具有一定业务规模的中资银行设置严格的审批限制,而对于外资银行在华设立分支机构并没有组织形式的限制,许多著名的跨国银行在我国主要采取独资法人形式开展业务。

  相对于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好像就带着个“紧箍咒”。从我国的保险市场来看,以团体业务为主的财产保险市场实行放开外资公司组织形式限制的政策,其结果导致目前16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只有一家采取合资方式,其余都采取独资方式经营。在以零售业务为主的人寿保险市场实行中外合资组织形式的限制,此政策不仅导致了合资寿险公司利用中方股东超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控制保险市场资源的现象,还导致了中外股东双方由于经营理念差异形成摩擦、引发内耗。

  2008年,全国寿险市场有11家寿险公司负增长,分别为10家中外合资公司和一家外资独资公司。在2008年的市场环境下,负增长可能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但我国寿险市场上的唯一一家外资独资寿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尽管在2008年也出现了负增长,但其占全部外资及中外合资寿险业务四分之一的市场份额及稳健经营技术,充分说明中外合资寿险公司这种组织模式,使得许多国际著名寿险公司在被与他人捆绑双腿的竞技状态下,很难有较好的表现。同时,大多数的中外合资寿险公司的中方股东并非金融机构。实体经济和金融产业经营模式的差异,必然导致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处于非常尴尬的发展境地。

  开放市场的目的,不是简单地限制外资在中国市场的发展,而是希望其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带入中国市场。在保险领域,我们可能是国际上的二流选手,但在本土市场我们需要的是和放开手脚的国际一流企业论短长。不必过于担心放开中外合资寿险公司的制度限制会对中资保险公司造成压力。如果我们担心老百姓“养命钱”的安全,应当通过规定涉及养老和健康等长期保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必须在国内资本市场运作,对于境外资本运作及与境外公司资金往来采取特别监控制度,完全可以使得外资寿险公司以中国法人的身份放开手脚进行运营。因此,放开中外合资寿险公司组织架构的限制,允许有条件的外资突破50%的限制,同样也允许有条件的中资将中外合资公司改组为中资公司,寿险公司组织形式的市场化将有利于推动保险市场的进步。

  放开对于外资经营“交强险”的限制

  在涉及强制保险业务的领域,需要在哪些强制保险业务对于外资实行限制,是需要相关立法机构和监管部门认真研究的课题。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只要是强制保险业务就对于外资实行市场准入限制,似乎有些过于偏颇和教条。事实上,应当对于外资限制的是那些可能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或国家根本利益的强制保险业务,而非与民生有关的零售型强制保险业务。目前,我们简单地按照限制外资经营强制保险的行政法规,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交强险”)实行限制外资经营的政策,不知道政府是否真正思考限制外资经营交强险对于中国老百姓和保险市场的利与弊。外资保险业在我国参与了许多重大建设项目的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我们对此似乎并无严格限制,反而为外资进入再普通不过的车险市场设置障碍,实在令人费解。

  从大量奔跑在中国道路上的机动车构成来看,国外品牌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我们既然不担心外资品牌车对于中国民族品牌车的压力,为何要担心外资经营交强险对于国内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竞争压力。同时,交强险的费率和保险金额采取固定模式,导致围绕交强险的竞争只能是服务,而非价格。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汽车保险市场比较混乱,社会对于交强险的诟病较多,在汽车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主要组成部分的今天,允许外资保险业经营交强险,必然会给整个机动车保险市场带来新鲜空气。2008年,外资在全部财产保险市场仅占1.2%的市场份额,开放交强险市场对于中资保险公司事实上不存在过大的竞争压力,相反我们却可以从交强险的开放过程中学习国际规范的机动车保险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并且使得民众成为交强险对外资开放的真正受益者。

  假设,我们开放对于外资经营交强险的限制,外资仍然对于车险市场举步不前,可以说明我国车险市场生态环境过于恶化;如果外资通过我国开放交强险的政策大举进入车险市场,我们可以学到很多东西,毕竟很多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在车险经营上有许多成功的经验,更重要的是民众有了选择外资保险商的渠道。在交强险市场的开放上,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从开放私家车交强险业务入手,逐步开放团体车辆的交强险业务。

  总之,我国作为拥有越来越多的国际话语权的保险大国,应当从有利于民生、有利于市场、有利于行业的高度,着手考虑解除中外合资寿险公司制度限制和外资经营交强险的限制。
 

     保险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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