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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我国地震保险体系

[ 2010年3月3日10:32 ]   来源:[ 中国保险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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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全世界近年来地震发生的频率和损失来看,建立相应的地震保险机制已刻不容缓。目前为止,我国主要采取的模式是政府救助,保险公司发挥的作用很小,这从汶川地震中保险公司的赔款情况就可以看出。然而,政府救助模式却不是最佳模式,这会导致人们的依赖心理,且国家每年的财政预算是一定的,过多的政府救助会挤占国家在其他方面的支出。因此,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地震保险体系。

  目前,国际上比较典型的地震保险模式为新西兰模式、日本模式、土耳其模式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模式。

  新西兰采取的是部分强制投保的方式,即若购买住宅财产保险,则被强制购买地震保险。新西兰成立了一个地震委员会,其管理着一项自然巨灾基金,该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强制征收的保险费及其投资收益。除自然巨灾基金外,地震委员会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同时拥有政府担保,如果保险赔付需求超过基金数额,政府将出资补充不足的部分。此外,公众还可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附加险,以获得额外保障。

  日本的地震保险是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其作为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出售。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地震保险后,保险公司向日本地震保险株式会社(JER)进行100%全额分保,然后JER再将所有承保风险分为三部分:一部分自留,另一部分转分保回原保险公司,还有一部分转分保给政府。在发生地震灾害之后,根据损失大小分为三级,JER、原保险公司和政府按照既定规则进行责任赔付。

  在土耳其,采取的是完全强制的方式,即所有的城市住宅都必须强制投保地震保险。土耳其成立了一个巨灾保险共同体,为强制地震保险提供基本保险保障,超出部分的保险需求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补充。

  在中国台湾,和新西兰一样,投保人若购买了住宅财产保险,则被强制购买地震保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地震保险后,保险公司向地震保险基金全额分保,然后地震保险基金再将所有承保风险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由地震保险共保组织(由原保险公司组成)承担,第二部分由地震保险基金承担。若发生重大震灾,导致地震保险基金不足以赔付,则可请求政府财政提供担保。

  从以上的地震保险模式来看,笔者认为我国应成立专门的地震保险委员会,其下设一个专门的账户,账户资金来源于征收的保险费及其投资收益,并且保费采取强制征收,另外国家财政予以补贴,居民交一部分,财政补贴一部分,以减轻居民负担。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征收保费,可以在全国最大范围内分散风险,毕竟一次地震发生的范围有限,而且这样还可以有效地解决“逆选择”的问题。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地质等情况不一样,征收保费时应采取区别对待,即实行差别费率。在责任限额范围外的风险,居民可以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地震附加险,经营地震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向经营交强险一样,遵循“不盈不亏”的原则,国家对提供地震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与税收优惠。

  另外,经营地震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向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已达到稳定经营。而且还可以通过非传统方式转移风险,可以尝试将地震保险的风险打包,在资本市场上寻求投资者以分散保险承保的风险,常用的方法为“巨灾风险证券化”。这样可以把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将地震风险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转移和分散,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的承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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