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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犁雪崩导致2人死亡 雪灾之后的巨灾保险思考

[ 2010年12月24日10:49 ]   来源:[ 西财保险的博客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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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3日从新疆伊犁公路总段获悉,12月22日下午6时,巩乃斯山区普降暴雪,风力达6级以上造 成风吹雪,巩乃斯山区(218国道)K341+400米处发生高8米,长20米的雪崩,雪崩造成三人被埋,两人已经死亡。

  伊犁公路总段巩乃斯公路段副教导员武建霞介绍,22日20时许,新疆新源县巩乃斯山区(218国道)K341+400米处发生一高8米,长20米的雪崩,将恰恰经过此处的一辆货车连人带车埋进雪崩里。

  武建霞称,当得知消息后,她们立即率领养路段职工全力救援,至今晨零时,救出了被雪崩掩埋在货车中的一男两女,其中一位女姓有生还可能,其他两人早已不幸窒息死亡。

  据了解,22日晚,巩乃斯山区路段(K332—K352之间)共发生雪崩23处,最深的雪厚8米以上,最长的雪崩达200米以上。当夜巩乃斯段 共出动除雪机械四台,保交通人员18名,至23日凌晨1时,打通了所有雪崩,并清除了山区路面积雪,恢复了道路的正常交通。截至发稿,巩乃斯山区仍然在下雪,巩乃斯公路段保交通人员和机械还在路上清除积雪中。

  巩乃斯位于新疆新源县境内,海拔800-2084米,水系发达, 沟谷众多,是新疆著名的草原,它不仅是新疆细毛羊的故乡而且是伊犁天马的重要产地,蒙古语意为“太阳坡”。(中国新闻网)

  雪灾之后的巨灾保险思考

  2008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风雪袭击了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这一次灾害面前,各大保险公司在保监会的统一协调下进行了积极的灾害勘损、理赔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是也暴露出了我国现行巨灾保险制度存在的重大缺陷——受灾严重的地区不是保险大省, 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只有5%能获得保险赔偿,很多损失最后还得由受灾地区的群众和企业自行承担,我们不得不对我国现行的巨灾保险体制进行反思和总结。

  一、巨灾风险的定义和其特点

  通常意义上的巨灾,是指由于某种不可控制或未能预料的破坏性因素的作用,使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发生突发性或累计性破坏、恶化,引起人群伤亡和社会财富灭失的现象和过程。目前,国际上对巨灾风险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赵苑达在其主编的《再保险学》一书中将巨灾风险定性定义为:“可能突然发生的严重灾害或灾难,它将带来巨大的损失。”[1]美国保险服务局(Insurance Services Office)则是按照1998年价格将巨灾风险定量定义为“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事件”。

  巨灾风险作为风险的一种,除了具有一般风险的共同特征:客观性、不确定性外,更具有自身的一些特性:

  第一,巨灾的发生频率低。相对比一般灾害,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极低。一般的车祸、火灾可能每天都会发生,但是地震、火山爆发则是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发生一次,所以导致保险人无法根据概率论的方法合理的厘定相关的巨灾保费。

  第二,巨灾的损失程度巨大。每一次巨灾风险的发生都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大量的人员伤亡。以这一次的雪灾为例,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报告, 1月10日以来的雪灾席卷我国中部和南部14个省,累计造成129人死亡,4人失踪,紧急转移安置166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1.78亿亩,倒塌房屋48.5万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516.5亿元。

  第三,损失风险难以分散,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困难。巨灾风险的突发性和强大的破坏性,可以造成相当大面积范围的风险单位同时受损,许多受害的被保险人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形成巨大的理赔金额,从而严重影响商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带来巨大的挑战。

    二、我国现行巨灾保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巨灾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的补偿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和社会救济,专业性商业保险的赔偿在总损失中所占的比例非常低,仅仅发挥辅助性的作用。然而政府能够拿出来的专用财政性巨灾补偿金毕竟受到政府收入的限制;商业保险公司面对巨大的风险又不能完全承保。这样的巨灾保险体系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一) 政府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巨灾风险统一协调机制

  我国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 国家救灾委、民政部救灾减灾司负责应对巨灾风险及紧急事件的处理,但是实在际运行中各个部门、各级政府却出现了严重的职能重叠和职能盲区现象。职能重叠导致应急机制得不到很快的响应;部门间的盲区使得机制运行、命令的传达严重滞后,特别是当涉及到跨省市的大协调时问题往往变得更加严重。以这次雪灾为例,交通部门只负责疏导交通;民政部只关注救灾物资的送达;国家发改委只注重灾区的物价。这种各行其是,分散管理的局面不适应日益严重的灾害形势,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国巨灾减灾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不利于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最终形成和运作。

  (二) 民众保险意识差, 保险的覆盖面有限

  在这次抗击雪灾的过程中,保险业共接到雪灾保险报案80.34万起,已付赔付赔款10.4亿元。尽管各个保险公司都在积极主动的进行赔付,但是保险赔款的总额在直接经济损失中所在的比例远远低于国际水平。[4]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还在于在我国民众天灾面前依靠政府的思想严重,加上居民收入不高,宣传力度薄弱,人们的保险意识不强,因此不能形成大规模保险市场。比如,在这次雪灾中很多农民没有购买生猪险,一些针对农作物的专门保险还没有启动,使得农业保险的报案率和最终赔款占总损失的比例都明显偏低。

  (三) 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经营技术落后、服务水平不高

  经营巨灾保险必须涉及地质、地理、气象、土木工程等多学科的专业技术知识,因此技术门槛和投入成本相对较高。一方面,我国保险公司对培养巨灾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投入力度还有一定欠缺, 保险公司无法对地震、风暴、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有一个相对准确的衡量和把握, 致使保险公司无法开发设计出种类丰富的巨灾保险产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注重展业,对灾害损失的勘察、理赔工作不够重视,应急处理机制落后,各个保险公司的理赔信息不能实现共享,信息的沟通协调存在障碍,造成理赔行动迟缓、服务水平低下。

  三、建立政府支持下的由保险公司主办的巨灾保险制度

  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在应对灾害的整体过程中,其发挥的作用往往只注重灾后的补偿,在灾害的预警、风险防范方面,其作用不是很明显,而且政府对巨灾的补偿机制强调的是整体的公平而忽视了个体的差异,无法实现补偿的效率。虽然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险和风险证券化来分散巨灾风险带来的损失,但是我国目前的再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单一,传统的再保险产品存在明显的缺陷——再保险人所承担的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很可能使得再保险公司在预期的灾害损失赔付提前到来时面对巨大的经营风险;巨灾证券化固然可以把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但是其发行过程中的成本非常高、需要非常专业的技术人员,还需要譬如投资银行等中介的参与,在我国资本市场本来就不完善的前提下,盲目的把巨灾证券发行到海外,又将面对汇率风险和政治风险,在当前的国情条件下不是一种十分有效的选择。

  因此可以考虑把政府和保险公司结合起来,建立政府支持下的由保险公司主办的巨灾保险制度:保险公司直接提供普通的保险产品,商业化防灾防损,政府不负责直接运作,而是对经营巨灾的保险公司提供各种支持,当保险公司面队巨大的赔付损失时政府对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保障,从而达到协调发展减少灾害损失的目的。

  (一) 政府在这一体制中的职责和作用:

  1.充当最后保险人。虽然在这一体制是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直接提供各种巨灾保险产品,消费者自愿投保,政府并不直接参与承担灾害风险,但是保险公司面队超过自身偿付能力的风险损失时,政府应当对保险公司提供各种支持,充当最后保险人的角色。可以考虑通过组建一家政策性的再保险公司来完成这一职责。

  2.提供税收优惠。政府要对经营巨灾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税收的优惠,鼓励其开发新的巨灾保险产品,特别是农业巨灾保险,允许保险公司在税前提取巨灾准备金。

  3.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政府应当拓宽救灾资金的来源渠道,建立企业、非政府组织、普通民众、国际社会和灾民自己的社会化救灾资金投入体系,将分散在社会各个方面的资金聚合起来建立起专门的巨灾保险基金,针对性地防范巨灾风险,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

  4.教育、引导,鼓励人们个人减灾。政府要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教育力度,鼓励他们提高自我防灾防损意识和保险意识,加强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

  (二) 商业保险公司在这一体制中的职能和作用:

  1.开发适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产品。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专门的保险经营机构,有自身人才和技术的优势,要加强对保险产品的开发力度,实行差异化费率,鼓励不同收入水平的投保人选择不同的保险产品。

  2.保险公司在巨灾风险的理赔过程中要加强合作。巨灾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分布地域广泛,受损标的众多,勘察定损需要很大的人力、物力,而且还涉及到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的情况,因此加强合作可以节省各种资源,提高理赔的质量和效率。

  3.直接保险公司要加强和再保险公司的合作。我国目前的再保险市场主体单一,各直接保险公司内部自行消化的想象普遍,因此要鼓励直接保险公司分保,同时增加再保险的市场主体,提高现有再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

  4.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率、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虽然目前在我国实现巨灾证券化的市场机制和监管体制不是十分成熟,但是监管部门已经放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因此可以把保险资金运用到资本市场以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的收益,进而扩充资本势力,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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