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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财产保险个人代理营销的建议

[ 2011年2月23日10:32 ]   来源:[ 中国保险报 ] 杨旭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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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保险行业迅猛发展的背后,个人代理营销中的问题逐渐显现,法律地位模糊、保险公司重视度不够、个人素质良莠不齐,面对此种情况,笔者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迅速发展壮大;财险作为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也备受瞩目。个人代理营销作为保险主要的营销手段,在这样大环境中也茁壮成长起来,个人代理人数不断增加,为保险公司创造的效益不断提高,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个人代理营销的问题也不断地显现出来。

   1.个人代理人整体素质良莠不齐。

  保险行业具有其特殊性,集中体现在其产品的无形性和知识密集性,这导致在营销过程中出现了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更多专业性的知识需要通过个人代理进行传播,而由于保险个人代理的行业准入标准较低,造成了个人代理人的素质良莠不齐,在个人代理人经过了专业培训上岗后不能准确传达保险公司的意图,由此也产生了许多不准确的概念,如“车险全险”的概念,车险险种较多,全险概念的界定较为模糊,容易在投保时误导投保人,在理赔也容易产生纠纷,从而使投保人对保险公司产生误解。

  个人代理由于行业自律的不完善,也造成了许多的违规情况,而且不能在第一时间内作出反应给予解决,致使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断产生,导致了保险个人代理人的社会认可度偏低。个人代理人是保险公司在行业中的形象代表,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了解首先源于对个人代理人的了解,这致使保险公司在形象建立上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行业发展。

  2.个人代理的法律地位模糊。

  由于行业发展速度过快,使得配套的法律、规章无法在短时间内完善。个人代理人的社会地位较低,个人代理作为保险公司业务来源之一,在法律上无法进行准确界定,大多数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代理保险公司的产品,并对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个人代理人并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却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3.保险公司对个人代理重视度不够。

  个人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产品并收取佣金,个人代理人没有固定的收入与相应社会保障,导致他们对保险公司没有归属感,这造成了个人代理人的流动现象在业内尤为突出,也因此出现了“漂浮油”的现象,即哪家保险公司的待遇好,个人代理人就向哪家保险公司流动,尤其在保险公司有业务推动时,这种现象尤为明显,造成了个人代理人在管理上的难度。这些不确定因素造成了保险行业的潜在危机,导致保险公司经营的不稳定,从而提高了个人代理的成本,增加了管理费用。

  这些问题在保险公司的管理中逐渐暴露出来,当然这不是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问题,而是整个行业在发展过程中所要面对的,笔者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增加培训力度 引入高素质人才

  财险相对于寿险来说,具有“难进难出”的特点。这一特点也使得对培训的要求有所提高,尤其在新人培训方面,应加大培训力度。在日常的培训当中,也应注重针对性的培训。

  首先,对于有经验的个人代理人进行相关知识的教育,不仅仅局限于保险知识与实践,而是涉及整个金融大环境,了解相关行业的知识与资讯,提高其整体素质。

  其次,在现有的就业环境下,很多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在不断的流动中,把他们扩充到保险个人代理的队伍中,为个人代理队伍注入新鲜的血液,在初期给予一定的激励制度倾斜,提高其留存率。

  再次,提供更加专业的培训,财产保险公司的培训普及率较低,多是针对主管、经理展开,有一定的局限性,而晨会的培训流于模式化,时间较短,虽然细水长流易于吸收,但是往往不能因材施教。一些优秀的个人代理人需要更加专业的知识网络和全面的心态调整,现有培训受众范围小,个人代理人的思想僵化,创新能力较差,这需要不断有新的知识注入,提升其积极性,把培训作为激励机制的一部分。

  从法律上保护个人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拥有稳定业务的个人代理人,适当的将一些优秀的人员纳入劳动合同保障范围之内。随着保险行业日益规范,对个人代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保险公司在这样的大环境中需要有自己的人才储备,而劳动合同能够以合法的形式把个人代理人纳入公司的管理范围内,同时,为个人代理人提供应有的劳动保障。

  其次,对于无法纳入劳动合同的个人代理人在法律上明确其法律地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个人代理人向保险人收取佣金,说明个人代理人并非个体营业者,所以缴纳营业税属于不合理的范围。这一点在业界饱受争议,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征收税金。

  改进现有个人代理的激励机制

  个人代理人的主要收入源于出售保险产品的手续费,这就要求个人代理人有稳定的业务来源。对于资历较深的个人代理人来说易于实现,但是对于刚刚进入保险行业和有一至两年的个人代理人来说较为困难,存在业务上的“大月”和“小月”。而在小月的时候,个人代理人出席晨会的积极性会明显下降,如果持续没有业务,会导致专职个人代理人转为兼职个人代理人,情况严重者便会导致脱落,致使被保险人无法得到后续服务。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制定激励机制时,应该不仅仅鼓励那些业务稳定、业绩好的个人代理人,还应适当地鼓励业绩较好、但业绩年分布不平均的个人代理人,调动其积极性,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促进其发展。这样有助于保险公司降低其营销成本,同时,也提高了个人代理人的留存率。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个人代理,而个人代理在较短的时间内能够帮助保险公司迅速占领市场,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同时,个人代理人也以其亲和力得到了投保人、保险公司的认可。我们应该看到他们的发展优势,并不断地完善个人代理营销模式,促进保险业的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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