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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职工生育险须于20日前办理

[ 2012年1月11日10:13 ]   来源:[ 北京日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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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袁京

  从今年1月1日起,本市工伤、生育保险范围再度扩容。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两项政策调整之后的业务操作细则,明确了生育津贴计发基数。用人单位须在本月20日之前到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否则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两险种今年扩大参保范围

  从今年起,本市工伤、生育保险扩大了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都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原来相比,新增了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中,外地户籍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等职工为最新纳入。

  市人力社保局介绍,由于工伤和生育保险均属于单位缴费,个人无需缴费。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明确

  两险种扩大参保范围后,受到了用人单位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如何缴费。

  据介绍,工伤保险的缴费办法并无变化,仍按照企业所属行业类别不同,缴费比例从0.5%至2%不等。

  而生育保险新政对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过去,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今年起,则调整为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社保部门近期经常接到一些用人单位的咨询,月缴费平均工资究竟是指哪个月份?是参照每个月的平均数还是以女职工产前的那一个月为准?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发布了操作细则,对该问题予以明确: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是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每年新核定的社会保险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在同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生育津贴均以此数据进行计算。每年1月至4月份的生育津贴暂按上一社会保险年度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待每年新核定的社会保险年度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产生后,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依此补发生育津贴差额部分。

  未按时足额缴费加收滞纳金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在今年1月1日前已参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职工,用人单位应于本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新纳入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也应于本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需补缴相应的工伤、生育保险费时,需要按规定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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