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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保险金融机构不是巨灾保险的旁观者

[ 2012年9月19日10:00 ]   来源:[ 金融时报 ] 曾立新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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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但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手段仍比较单一和落后,巨灾保险体系尚未确立。从1998年全国范围内的水灾,到2008年的汶川地震,直至近两年发生的重大灾害,保险损失占总经济损失的比例一直在3%以下,相比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差距。在巨灾日益频发的环境下,社会各行各业对于自身角色的认识亦不充分,很多人认为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仅仅是政府和保险公司的事情。其实不然,非保险金融机构在巨灾保险建设框架中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非保险金融机构本身就会成为巨灾风险的受害者。在巨灾发生时,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财产会遭受损失,但与其他建筑物不同的是,由于其建筑结构的特殊性,在灾害中还可能遭受某些特殊的损失。除财产受损外,巨灾风险还会影响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发展。美国学者的研究表明,在上世纪90年代,由于地震风险的威胁,加利福尼亚州的不动产贷款总量减少了22%。1994年的北岭地震导致房屋价格和贷款需求下降,在受影响最严重的洛杉矶,长期住房自有率下降了11%,这自然会导致消费者对银行贷款需求的下降。

  不仅如此,巨灾发生后的还贷风险问题也很突出。巨灾发生后,灾区大量房屋建筑被摧毁,人们痛失亲人和家园,有些背负着沉重房贷的借款人丧失了还贷能力。与此同时,由于房产被毁,房屋净值远远低于未还贷款数额,金融机构将面临严重的抵押贷款违约风险。国际上,贷款机构一般会采取延期付款、暂时放弃逾期罚款和不对延期付款者进行不良信用登记等临时措施,帮助借款人渡过难关。中国汶川5·12大地震后也出现了这个问题,当时中央银行和银监会曾联合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业机构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做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

  但是这些解决手段都是临时性措施,并不能完全解决巨灾所导致的大量违约风险。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还贷风险问题,一方面,金融机构对高风险地区土地开发项目的贷款申请要从长远利益考虑并慎重放贷,这样既配合了国家灾害风险管理中土地使用战略政策的落实,又有效地管理了因自然巨灾导致信用违约率增高的自身风险,可谓一举两得。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各种保险产品来有效地降低金融机构面临的贷款违约风险,如一般的财产保险和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普通的财产保险保单通常会同意将贷款金融机构列为赔款受益人,抵押财产遭受承保损失后,保险赔款可用于修复受损财产,从而恢复抵押物的净值;或者金融机构直接接收保险赔款,从而冲抵未还贷款。在美国,贷款额度高于房产价值80%的申请,都会被要求购买抵押贷款保证保险。

  令人遗憾的是,地震等自然巨灾往往被上述保险列为除外风险,银行在巨灾后面临的信用风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因此,这里又回到了最根本的问题——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其实早已刻不容缓,这不仅是关系到灾区广大人民群众民生的问题,而且是涉及金融稳定的大问题。

  在巨灾保险框架下,非保险金融机构的作用同样不容小觑。巨灾风险管理包括灾前阶段管理和灾后阶段管理,前者包括风险识别、防灾减灾、风险转移和应急准备工作,后者则包含灾害应急程序启动、恢复重建工作等内容。有必要强调的是,几乎在巨灾风险管理每一个环节中,非保险金融机构的参与和支持都非常重要。

  首先,巨灾风险识别是一个耗时且费用高昂的工作,它涉及到灾害因子评估、设施及人口脆弱性评估以及灾害监测、预警等多个方面。在中国,这些工作主要由政府主导并提供财政支持,商业公司由于融资渠道等方面的障碍而鲜有涉足。但在美国和欧洲,巨灾风险模型大部分是由私营公司投资开发,其中著名的公司包括EQECAT和RMS。那些有能力提供巨灾保险服务的大型商业保险公司摈弃了根据历史统计数据厘定费率的传统方法,转而依靠这些私营巨灾模型公司的服务来设计巨灾保险产品,而这些商业巨灾模型公司的出现也促进了巨灾风险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值得强调的是,这些私营公司的研发工作往往需要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

  其次,非保险金融机构在防灾减灾阶段的作用也至关重要。在美国,保险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结成合作伙伴,银行或信用社向愿意对建筑物采取加固等减灾措施的业主提供优惠贷款,从而分担减灾措施的前期支出,保险公司对这样的建筑物也会提供各种优惠。有鉴于此,保险机构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开发对被保险人具有吸引力的“减灾贷款和保险一揽子计划”。在美国企业和家园安全协会(IBHS)所发起的减灾活动中,购房人如购买具有“抵御灾害证书”的建筑物就能得到金融机构优惠的贷款利率。在中国汶川特大地震中有不少校舍倒塌,但安县桑枣中学的危旧教学楼经过老校长叶志平多方筹资进行加固,在特大地震中创造了校舍不倒、在校2000多名师生零伤亡的奇迹。如果政府能联合金融机构在政策上对加固房屋等减灾项目提供优惠贷款,一定会调动更多的校长们加入到防灾减灾的行动中来,那么地震中学生的伤亡人数也会大幅下降。

  再次,在巨灾保险的实施阶段也需要贷款金融机构的大力配合和支持。很多巨灾保险计划属于强制或半强制性质,因而在实施过程中难免遭遇很多困难和障碍。例如,美国1994年《国家洪水保险改革法》规定,处于“特别洪水危险区(SFHA)”,即百年洪水线范围内的不动产所有人必须购买国家洪水保险,否则无法从联邦管辖的银行或信用社取得抵押贷款。金融贷款机构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即告知位于SFHA范围的不动产所有人购买洪水保险是取得抵押贷款的首要条件。如果财产所有人在贷款机构告知后还没有选择购买保险,则贷款机构有权代替财产所有人购买全国洪水保险,费用由财产所有人承担,而经常违反此告知义务的贷款机构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了督促金融机构配合实施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美国2007年《洪水保险改革与现代化法案》进一步提高了对违反规定的金融贷款机构的民事处罚力度,将年度累计处罚最高限额从原来的10万美元提高到了100万美元。如此看来,金融贷款机构对于强制巨灾保险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出于多种原因,我国非保险金融机构在巨灾风险管理框架下的积极性并没有得到充分调动,因而很多情况下需要法律和法规的推动。尽管我们总是强调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但是笔者认为,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说到底无非是为了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如今巨灾频发的社会趋势下,每一个人和每一个企业都不能独善其身。巨灾风险袭来,我们不是旁观者,我们都是当事人。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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