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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保险监管体系逐步形成

[ 2012年10月10日09:52 ]   来源:[ 中国保险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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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各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保险业的自身壮大是一个因素,而政府的监管也构成了另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通过监管,不仅能够管控保险业的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同时也能壮大保险业,提高保险业的安全度。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较短,相应的,中国保险监管的历史也不长。但是,在刚刚过去的10年间,中国保险监管基本上建立了一个集中统一的现代保险监管组织体系,建立了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无论在监管理念、思路、手段上,还是在体系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都成果显著。

  “保险监管的不断改进,有效化解了风险,促进了行业快速发展,使得保险市场不断完善。”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说。王绪瑾曾先后参与了《保险法》两次修订的讨论、中国保监会委托北大保险系负责的中国保险业“十五”规划研究工作,以及负责中国保险业“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课题“财产保险市场”“保险监管”研究工作。特别是在保险业“十二五”规划研究中,王绪瑾负责主持“中国保险监管创新及监管体系建设研究”课题,对监管问题颇有研究。

  现代监管体系逐步形成

  过去10年,在我国金融改革不断深入和保险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之下,保险业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宏观形势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给保险监管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为了应对新挑战,保险监管立足于保险业发展实际,借鉴国际保险监管新理论和新实践,构建起中国特色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具体体现在逐渐建立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主要内容的“三支柱”保险监管框架。

  2003年初,保监会发布实施“一号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向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迈出实质性步伐。2008年9月实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初步形成。2006年,保监会出台《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确立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基本制度框架。在市场行为监管方面,保监会先后出台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直接督促市场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此外,以公司治理和内控为基础、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防范风险“五道防线”也基本确立,形成了立体化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相结合的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监管水平逐渐提升

  过去10年,我国保险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监管思路,日益重视建设制度体系,采用更加灵活的监管方式,监管效率和透明度得以明显提高。

  “由强调行业快速发展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由定位于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并重到强调发挥监管特有职能,说明监管理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王绪瑾说。理念的转变将更有利于促进市场的稳健运行。同时,按照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要求,保监会近年来不断明晰企业和政府的界限,采取适当干预的方式,逐步将决定权交由市场和企业。

  (下转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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