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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阳光财险深分)

[ 2012年11月13日10:50 ]   来源:[ 中国保监会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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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保监罚〔2012〕17号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鹏基商务时空大厦11楼

  负责人:张华

  当事人:张华

  身份证号:450203196401200013

  当事人:谭性斌

  身份证号:440106197710081931

  当事人:郭俊杰

  身份证号:230522196704172018

  当事人:陈辉

  身份证号:422401197710210038

  当事人:郑鹏

  身份证号:440301197210025713

  经查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称“阳光财险深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依法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一)未按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拖延履行赔偿义务。事故号为C095205082009800597案件于2011年9月6日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阳光财险深分于5日内赔偿三名当事人171451.87元,但是阳光财险深分直至2012年1月17日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方于2012年2月20日支付完毕。

  (二)未按约定履行理赔服务承诺。2011年3月起,阳光财险深分对所有车险客户推出“快赔”服务承诺,即5000元以下的非人伤案件,定损后24小时内赔付。但经我局查明,该公司自2011年4月起5000元以下案件的平均结案周期为28.3天。如2011年6月7日,当天报案且最终赔付金额小于5000元的35单非人伤案件,平均结案周期为40.4天,定损完成到结案赔付的平均时间为13.3天,满足快赔服务承诺的案件数为11单,不足案件总数的1/3。

  (三)未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阳光财险深分车险理赔款通过快钱系统集中支付,2011年共有523宗案件因账号错误等原因造成退票,但是阳光财险深分并无专人对退票案件及时跟进,导致上述赔案未能在核赔通过后十日内完成支付。

  二、违反监管规定开展电话营销业务

  (一)电销客户资料来源不明,随意拨打电话进行推销。2011年,阳光财险深分电销渠道与深圳市某广告公司、上海市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作,发送阳光车险宣传促销短信,手机号码由上述广告公司等方面提供。相关费用合计15394元,在咨询服务费科目列支。另经查电销录音,阳光财险深分电销坐席“按13×号段顺序呼出”,随意拨打电话进行推销。如销售流水号SLS201112211115406623等。

  (二)未按规定建立电话号码屏蔽制度。根据向手机号135****6215的呼出记录及录音,客户已明确表示拒绝,但阳光财险深分其后仍对该客户多次呼出。

  三、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2011年,阳光财险深分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称“人保深分”)共同承保了深圳某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高速公路路段以及广东某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部分高速公路路段的财产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业务。上述业务由阳光财险深分罗湖支公司联系承保,实为公司直接业务,但阳光财险深分通过私刻投保单位公章、伪造委托书的方式,分别由深圳市瑞满东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瑞满东”)、深圳市美臣致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致信代理”)开具保险中介服务费发票,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共计43.85万元。

  四、理赔内控管理混乱

  (一)已报案案件长期未作立案处理。截至2012年3月27日,阳光财险深分共有报案10天以上、但未进行立案处理的车险案件64起,其中2011年报案的27起,2010年及以前报案的7起,如R092405082011801367、R092405072010803013等。

  非车险业务方面,1095201042011000002、10952010420

  11000003、1095201042011000005等保单为阳光财险深分与人保深分的共保业务。上述保单在保险期限内均有出险及报案,人保深分的立案估损金额合计39.92万元,但阳光财险深分未按照约定的共保比例在理赔系统中进行立案处理,也未计提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二)“零估损”立案。以报案时间在2011年为统计口径,阳光财险深分共有2076件车险立案案件的估损金额为零,其中241件截至检查日已赔付完毕,赔款金额合计44万元,如C091005082011803181、C091005082011803002、C091005082011803252等。

  (三)注销案件处理不规范。以报案时间在2011年为统计口径,截至2012年3月14日,阳光财险深分共注销车险案件8378件,均未附被保险人书面声明、相关电话录音等证据。如,C095105082011803701、C091105092010801389等案件,均为未经客户同意擅自销案,经客户投诉后再次赔付。另外, C095705082011800045、C091005082011803165、C095405082011801148等案件的注销,未按规定经由理赔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执行,而直接由核赔岗工作人员审批通过。

  (四)结案处理不规范。一是在客户未提出索赔申请的情况下,将部分车险案件做单方结案处理,将赔款以“已决未付”形式挂账,如C092405082010803608、C09510508201

  0800286号赔案等;二是对部分客户重复报案案件,如R0952

  05082011800632号赔案,以“零结案”方式处理。

  (五)理赔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理赔统计系统无法自动统计报案注销状况,无法自动区分立案注销、零结案、拒赔等不同处理结果案件。二是理赔资料收集管理不力,部分车险案件索赔资料长时间滞留于支公司或合作修理厂,未能及时上传分公司提交核赔。三是部分人伤案件及万元以上大案的未决管理力度不足,如C095405082011801135、 C091105092011801264等,立案时间均超过三个月尚无未决跟踪记录。四是理赔档案管理混乱,具体表现为理赔档案无封皮、无目录、未装订;未按规定对拒赔案件、注销案件建立档案;未能对档案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等。

  五、未按规定对保险代理人实施管理

  一是对中介机构缺乏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培训,也未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二是未能落实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未能定期对中介业务进行专项稽核审计,也未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等。

  以上违法事实,有C095205082009800597号案件财务支付凭证及法院判决书复印件,理赔服务承诺及履行情况抽样表,2011年超时赔付案件清单,相关高速公路保险业务有关资料、保单及财务凭证等,人保深分及有关高速公路公司相关情况说明,部分电话销售录音,理赔案件有关统计表及清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有关责任人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阳光财险深分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阳光财险深分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阳光财险深分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第一条第(四)款、第二条第(二)款等有关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应当“依法合规获取客户资料”、“建立电话号码屏蔽制度”的规定,属于《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阳光财险深分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阳光财险深分上述第三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并且,阳光财险深分采取私刻投保单位公章、伪造委托书的方式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阳光财险深分罚款二十五万元、并处责令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阳光财险深分上述第四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阳光财险深分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阳光财险深分上述第五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阳光财险深分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就阳光财险深分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阳光财险深分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阳光财险深分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合计三十七万元;

  二、责令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六个月(自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

  张华,自2011年3月起任阳光财险深分临时负责人,2011年11月正式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是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张华警告并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谭性斌,任职阳光财险深分理赔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对该公司未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及理赔内控管理混乱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谭性斌警告并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郭俊杰,任职阳光财险深分电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对该公司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郭俊杰警告并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陈辉,任职阳光财险深分销售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保险代理人实施管理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陈辉警告并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郑鹏,任职阳光财险深分罗湖支公司总经理,是对该公司采用私刻投保单位公章、伪造委托书的方式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鹏警告、罚款五万元并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我局已依法向上述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保监告〔2012〕8号)。阳光财险深分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未要求举行听证。阳光财险深分陈述申辩称,伪造公章及客户委托书套取资金违法行为有关的共保业务主要由罗湖支公司负责操作,并且暂停新业务将影响该公司保险合同履约等,请求我局重新考虑处罚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一)阳光财险深分违法行为涉及的共保业务,由阳光财险深分负责审批核保及承保,且该公司采用伪造公章及客户委托书方式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资金,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阳光财险深分推卸责任辩称违法行为由其下属营业机构实施,不能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二)暂停新业务的行政处罚依法应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执行,并不影响之前已生效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三)阳光财险深分陈述申辩的其他事实和理由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阳光财险深分上述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上述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各自的罚款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44201501100058363636),并将注明当事人名称及处罚决定文号的缴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法制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阳光财险深分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解除郑鹏担任的阳光财险深分罗湖支公司总经理职务,并在作出解除其职务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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