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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国际经验比较

[ 2012年11月19日10:24 ]   来源:[ 金融时报 ] 王刚 袁迪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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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存款保险缴纳保费,国家组建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投保银行缴纳的保险费和其他渠道筹资,建立起存款保险基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濒临倒闭或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并依法参与或者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及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自1933年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推出至今,全球已有逾百个国家和地区相继推出此制度,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前,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基本具备,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实践

  存款保险制度的参加原则。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方式有强制保险、自愿保险和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三种方式。德国、阿根廷、巴拉圭等国实行自愿参加原则;哥伦比亚、印度等国实行强制参加原则;美国、巴西则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如美国法律规定所有的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的州银行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存款保险,非联邦储备体系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自愿参加。

  存款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主要是由政府财政拨款或由存款保险机构发行股票和债券加上投保机构上缴的保费组成。各国的保险费率并不相同。比如美国执行的风险差别费率是根据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水平、流动性等指标把银行按风险程度分为三级,级别越高对应的保险费率越低,所交纳的保费就越少。

  存款保险机构的实施对象。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多以领土论原则确定保险对象,即本国境内的全部存款性金融机构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均为保险对象,一般不包括本地银行在国外的机构。但也有例外,德国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将本国银行的国外机构包括在内,而比利时、巴西、印度等国则将外国银行在本国的机构排除在存款保险范围之外。

  存款保险的标的范围。存款保险标的范围一般是本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如美国、德国、比利时、瑞士等。但一些国家如英国、法国等不保护外币存款。大多数国家将同业存款、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存款等项目排除在外,但也有部分国家如加拿大、哥伦比亚、尼日利亚等对银行同业存款提供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的限额。存款保险的最高限额是指某一存款者在某家银行的存款总额中可得到的最大赔偿数额,对超过限额的存款通常不予承保。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储蓄状况、通货膨胀率、监管政策的重点等因素来确定其存款保险的最高限额。如德国最高保额为每一存款银行自有资金的30%,美国规定每一存款账户保到10万美元,哥伦比亚为15万哥伦比亚比索,印度为3万印度卢比,阿根廷则根据存款种类和存户的不同区别对待。

  符合国情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定位

  存款保险是一把“双刃剑”,设计不完善的存款保险体系可能导致金融业经营状况恶化。从国际经验看,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都曾经历过曲折的演变。存款保险制度成败的关键,取决于具体的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符合国情。

  确立正确的目标定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根本目标应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以此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在设立保险费率、确定对有问题银行机构的监管和处置方式上不应过多地考虑银行机构的意愿和要求,只要能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必要时在一定程度上要更倾向于承受金融体系的波动。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当前,正待择机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应当初步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框架,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待条件成熟后,可进一步组织起草制定《存款保险法》,随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发展与完善,还应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存款保险体制的构建上,应建立高度集中的全国范围的存款保险公司,在各省、市、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密切关注有关金融市场风险和运营情况,从而保证在必要时采取及时的早期纠正措施。

  实行强制性保险。如果实行自愿保险,很可能形成经营状况较好的银行退出存款保险体系,最后只剩下有问题的银行留在体系内的局面,使整个金融体系变得十分脆弱。为避免银行业的动荡、逆向选择及保护所有银行中小存款人利益的需要,所有具有参保主体资格的银行都应强制性地参加国家存款保险基金下的存款保险。在存款保险范围确定上,应坚持“属地”原则,即境内任何存款机构(包括外资银行)都必须参加存款保险。考虑到目前我国银行业的具体状况,应对参保银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分阶段纳入存款保险体系。在存款保险费率的选择上应采用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体制。以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风险指标为评价依据,制定银行的风险分级标准,并制定与风险分级标准相对应的差别费率标准,根据对应的费率征收保费,从而降低银行从事风险性业务的行为,尤其是限制中小银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选择高风险、高收益资产组合的欲望。保险标的范围应以居民人民币存款为主,根据试点运营情况决定是否将企业存款和银行同业存款纳入保险范围。

  实行有效的监管协调。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与央行和银监会的协调机制,避免和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重复,降低机构建立的成本。存款保险机构侧重于对每个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监测、识别和评估,侧重于对其违规或管理不善进行实时监控以及事后的损失补偿。因此,应当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运作模式、援助方法等问题,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适度的监管权与资产处置权,以加强对银行业的动态监管。存款保险机构与央行、银监会只有在监管范围上分工合作,在监管方式上相互补充,在监管信息、监管手段上相互交流,才能更好地发挥各自的监管职能,实行有效的监管协调。同时,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在问题银行的救助处理机制的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和发挥地方政府在稳定社会和稳定金融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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