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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暗藏猫腻 购车险小心高投低赔陷阱

[ 2012年11月29日09:31 ]   来源:[ 东莞时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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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暗藏“猫腻”,昨日市消委会点评该领域霸王条款

  购车险,小心高投低赔陷阱

  保险的高投低赔问题一直备受社会评议。消费者往往是出险后,才知道《保险合同》暗藏的“猫腻”。

  昨日,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和消委会法律顾问、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邓云龙律师,一起点评保险领域高投低赔的霸王条款。

  邓国平建议,消费者在车辆投保时,增设投保申请环节。在《保险申请单》上,加重标注明确险种、理赔方式和理赔额计算、特别约定等重要事项。特别注意的是,投保人要签名确认后再签合同,保证保险公司完全履行告知义务。

  汽车保险投诉多

  买保险,消费者主要是为了风险转移和投资理财。“买保险,就是买放心”。

  然而,保险行业中对消费者不仅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且存在诸多不规范的误导、隐瞒等不良营销手法。

  邓国平透露,近年来,消委会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大部分集中在汽车保险险种,其中涉及高投低赔、免赔免责条款问题突出。

  他说,当前,保险种类五花八门、功能错综复杂、条款繁多。同类保险产品,不同保险公司有不同的理赔,且涉及投保、定损、理赔等多个环节。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对保险普遍缺乏清醒的认识,误区多,发生纠纷后维权相当被动。

  抵触法律合同不具约束力

  有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合同中条款规定,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额后的价格确定。

  那么,这个条款是否合理呢?是否属于“高投低赔”的典型霸王条款呢?

  对此,邓云龙说,消费者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却按旧车价值理赔,即所谓的“高投低赔”。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按照不当得利退回相应的投保费,并赔偿投保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该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理赔条款,明显与《保险法》相违背,且严重背离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可以认定该保险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邓云龙提醒,消费者签订了有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条款的合同,该合同部分不具法律约束力,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仍按国家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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