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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亿元理赔纠纷牵出法规空白 双方各执一词

[ 2013年2月1日09:35 ]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 刘功武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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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受损后,都是通知了保险公司的。”近日,吉怀高速公路公司第一标段一位杨姓负责人一脸无奈。

  2012年12月,湖南省吉怀高速公路公司向中国人保湖南分公司提出索赔额达9000余万元,而中国人保仅认可200余万元(本报昨日曾做报道)。而据《每日经济新闻(微博)》记者新近了解到,理赔金额差异如此之大,核心原因之一是,中国人保认为部分受损案件吉怀高速“没报案”。

  保险律师提醒,目前中国关于保险方面的法规没有规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必须勘查现场,也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受理事故理赔要求后,必须给被保险人回执,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报案时,要加强取证意识。

  吉怀高速否认“没报案”/

  对于中国人保以“未报案”为由拒不理赔,吉怀高速保险理赔顾问表示难以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次亿元理赔事件进行了走访。并对事故发生后,是否报案的情况采访了吉怀高速公路多个标段的相关负责人,其中第一标段、第四标段以及第十二段标的相关负责人,都称在事故发生后,向中国人保湖南分公司报了案,第二标段的相关负责人说,多数事故都是报了案的。记者查看第四标段的索赔清单发现,仅其一家的索赔额已远超200万元。

  吉怀高速公路公司的一位要求匿名的保险顾问表示,在各标段受损事故发生后,会通过多种方式向保险公司报案。第一标段的索赔负责人杨先生说,他们会通过中国人保的专门报案电话95518进行报案,第四标段的索赔负责人徐先生称,他们会直接给中国人保湖南分公司驻各地的理赔人员报案。

  据吉怀高速公路公司保险顾问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在向中国人保湖南分公司所提出的9000余万元的索赔事故中,绝大多数是报过案的,报案的方式一是部分保险事故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二是索赔中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是在各标段赔付给了受损第三者之后,再集中向中国人保湖南分公司索赔的。

  “是否报案”如何确认

  对于吉怀高速是否对各种事故进行了报案,双方各执一词。而当前保险勘查现场的“宽松”处理方式以及保险法规方面的空白,让争议更加扑朔迷离。

  据吉怀高速公路公司这位保险顾问介绍,吉怀高速报完案之后,并未留下报案的证据,比如电话录音等。2011年之前拨打95518的报案,在中国人保湖南分公司也查询不到报案记录。如此,每起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电话报案便难以确认。

  据了解,各标段向中国人保湖南分公司报案后,有的事故,保险公司会派员到现场查堪、取证,然后把相关材料带走;有的事故,保险公司人员要求报案者自行收集证据材料,再邮寄给保险公司。

  而吉怀高速公路公司这位保险顾问称,中国人保在出险后有时不出现场也在双方所签的协议中能够得到印证。

  在中国人保湖南分公司与吉怀高速公路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协议中,第四款规定了保险事故报案方式及程序。

  该款规定的“出险通知”称,甲方(指吉怀高速公路公司)或其他被保险人在获悉发生损失后,应及时通知首席保险人 (即中国人保湖南分公司),并同时通知保险经纪人。

  该款规定的“现场查勘时限”表述,首席保险人应严格执行365天、24小时的全天候接报制度。根据自身的机构网络设置,接到甲方、其他被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的报案通知后,必须立即答复是否需要保留现场。如果需要,首席保险人专责理赔人员须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查勘。若因工程施工或抢险需要,或首席保险人专责理赔人员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及时到达出险现场,保险人允许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事故现场,恢复施工,但被保险人应如实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录像及受损财产、实物等。

  吉怀高速公路公司保险顾问称,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人员到事故现场查勘、取证之后,并没有开出“回执”或相关书面材料,如果保险公司不承认当初的事故已经查勘与取证了怎么办?邮寄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有些人员给保险公司邮寄了材料,但并未留下邮寄单,另外即便留下了邮寄单,也无法证明邮寄材料的内容。

  律师提醒:保留证据

  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资深保险法律师郭玉涛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中国关于保险方面的法规没有规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必须勘查现场,也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受理事故理赔要求后,必须给被保险人回执。

  郭玉涛说,从法律上讲,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证据表明自己曾经向保险公司报过案,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是比较麻烦的事情。

  郭玉涛律师认为,普通人一般都不会在报案时进行录音、录像。他提醒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报案时,要加强取证意识,比如打电话时进行录音,及时查询通话记录,或者对相关会议纪要、各类相关函件等进行保留。要是没有任何证据,一旦诉讼,很容易处于不利地位。

  对于保险公司人员到事故现场查勘与取证后,是否应该向被保险人留下“回执”等相关证明材料,郭玉涛律师称,目前的保险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法规没这么细。

  中国人保拒赔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部分受损案件发生时间已超过两年,不予受理。

  对于理赔期限,《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郭玉涛律师表示,被保险人报了案之后,保险公司在一个月内应该对相关事故情况进行回复,赔或者不赔。如果不回复,就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就不存在时效过期的问题。所以,报案是关键。

  对于上述被保险人所反映的报案中存在的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日多次向中国人保湖南分公司联系采访事宜,但对方一直未对上述问题进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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