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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赔

[ 2013年2月19日10:42 ]   来源:[ 法制日报 ] 袁定波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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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程序繁复,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群众反映较为普遍的问题。受害人要获得损害赔偿,往往要先起诉侵权人和交强险保险公司,再由受害人或被保险人另案起诉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获悉,顺义法院近日成功运用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调解了该院首例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合并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2年8月21日6时许,牛林驾驶李成的小客车与张怀驾驶的货车相撞,两车损坏。经顺义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怀负全部责任。李成修车花了2.5万余元。李成起诉要求,张怀赔偿车辆修理费、拖车费、贬值损失、施救费等,共计3.45万余元。

  顺义法院民三庭庭长商兴加告诉记者,按照以往做法,如果仅处理交强险,依照规定,交强险项下有医疗费用赔偿1万元、死亡伤残类赔偿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保险公司仅赔偿2000元,其余部分应由张怀赔偿。

  由于张怀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时也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李成车辆维修费、车辆托运费、施救费,共计2.639万余元,张怀赔偿李成530元。

  “通过合并处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一次性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减少了诉讼成本,保护了受害人合法利益。”商兴加说。

  据了解,最高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对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责任主体的确定依据、赔偿范围的认定、赔偿责任如何承担以及诉讼程序和适用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在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最大、最常见的问题就是车辆贬值损失。

  “根据有关规定,这类案件一般不会支持原告请求。”商兴加说,司法解释明确了财产损失范围包括车辆修理费、物品损失、施救费、重置费以及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经营车辆的停运损失包括出租车“份儿钱”,非营运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包括修车期间交通费。

  如果车辆修理需要去海外采购零件,造成车辆修理时间过长,这时原告损失如何确定?

  “这要根据情况进行个案分析,是否应将去海外采购零件的损失也加在被告身上,需要综合考虑。”商兴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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