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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寿险费率市场化 保监会官员称“非改不可”

[ 2013年3月25日10:48 ]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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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3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 “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3年会”上,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表示,最近保监会正在研究寿险费率市朝的改革,寿险费率市朝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已经是保监会今年3月份第三次提到寿险费率市朝改革。

  人身险进入最困难时期

  近日,在保监会召开的2013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助理黄洪认为,人身保险行业发展进入了最困难的时期。一是行业发展乏力。近年来,金融市场竞争格局等外部因素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有的人身保险经营和监管体制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削弱了行业整体发展的动力。二是风险防范任务重。当前,人身保险市场面临市场秩序不规范、行业竞争力不强等问题,维护市场稳定的任务尤为艰巨。三是行业面临信用危机。个别人身保险公司违背诚信经营的原则,行业社会形象差、市场认同度不高,长远发展的基础受到影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人身保险行业增长放缓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今年前2个月人身险实现原保费收入2443.18亿元,同比下滑了0.71%;而今年前2个月保费排名前十的寿险公司中,有六家保险公司的保费是负增长。

  黄洪认为,要解决人身保险业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核心在于转变发展方式,关键在于改革创新。一是要抓时机。当前人身保险业改革的内外部条件已经具备,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尽早启动各项改革措施。二是要抓关键。建立市朝的定价机制,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提升行业竞争能力;推进人身保险监管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三是要讲方法。既要重视顶层设计,又要鼓励基层探索;既要坚持先易后难,又要敢于攻坚克难;既要依靠组织力量,又要发挥群众智慧;既要推进制度变革,又要切实更新理念。

  “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从1999年至今,国内寿险业的预定利率一直设定为2.5%的上限,这也是大多数人身保险公司制定产品的最低保证利率。据了解,目前银行一年期定存的利率为3.0%,寿险产品的最低保证利率远远低于银行一年期定存。

  研究人士认为,寿险产品2.5%的预定利率已不再适应现在的市场了。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2.5%的预定利率限制需要放开了,因为低于一年期银行定存利率,也低于其他理财产品的利率,如再这么低,消费者可能更不愿意购买投资类的保险产品了。

  某险企的张先生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坦言,就拿放开寿险产品定价2.5%的预定利率上限来说,大的保险公司肯定会反对。一方面,是因为他们觉得设定2.5%的预定利率还有利可图的;另一方面,放开这个2.5%的预定利率,会不会导致之前已经生效的保单大面积的退保,这个问题现在一些大公司比较担心。

  王绪瑾认为,利率市朝不是说利率高低的问题,而是解决利率是由市场来决定还是由政府来决定的问题。寿险产品利率市朝应该让企业来直接面对市场,让企业去决定寿险产品的利率。

  3月23日,陈文辉称,最近正在研究寿险费率市朝的改革,也觉得这个事情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同时把费率放开一定要在后端偿付能力管住,否则就会带来十多年前出现的巨额的利差,或者出现日本和其他国家出现的情况。 

    人身保险业2013年走出困境,要靠改革创新。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成为关键抓手之一。

  保监会昨日披露了近日召开的2013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情况。保监会主席助理黄洪指出,当前人身保险业发展进入了最困难的时期,要解决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核心在于转变发展方式,关键在于改革创新。

  另外,人身保险监管队伍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突出工作重点,着力抓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大力规范市场秩序,切实改善行业服务,努力开创人身保险监管工作新局面。

  黄洪说,要解决人身保险业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核心在于转变发展方式,关键在于改革创新。一是要抓时机。当前人身保险业改革的内外部条件已经具备,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尽早启动各项改革措施。二是要抓关键。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提升行业竞争能力;推进人身保险监管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三是要讲方法。既要重视顶层设计,又要鼓励基层探索;既要坚持先易后难,又要敢于攻坚克难;既要依靠组织力量,又要发挥群众智慧;既要推进制度变革,又要切实更新理念。

  据悉,今年人身险要着力抓好四项重点工作。包括:全力确保人身保险市场平稳运行,守住不发生系统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抓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努力做到令百姓满意、让政府放心;大力规范市场秩序。着力解决销售误导、恶性竞争、财务核算不规范等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建设一个规范经营、竞争有序的人身保险市场;切实改善行业服务。

  会议深入分析了当前人身保险市场面临的形势。近年来,金融市场竞争格局等外部因素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有的人身保险经营和监管体制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削弱了行业整体发展的动力;风险防范任务重。当前,人身保险市场面临市场秩序不规范、行业竞争力不强等问题,维护市场稳定的任务尤为艰巨;行业面临信用危机。个别人身保险公司违背诚信经营的原则,行业社会形象差、市场认同度不高,长远发展的基础受到影响。 (上海证券报) 

    近日,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办法》起草的目的是什么?

  答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是保险监管中一项重要的行政许可项目,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比较大的影响。《办法》出台之前,有关分支机构设立的制度规定分见于多个监管文件中,部分保监局也制订了一些具体做法。这次出台《办法》,主要有以下目的:一是统一和整合保监会及保监局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同时借鉴各地好的做法,对现有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提高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规范性和系统性,便于保险公司统一管理。二是考虑审批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审批条件,统一审批标准,能量化的尽可能量化。同时简化审批程序,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和权限,提高监管效率,方便公司操作。三是促进公司加强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划、投入和管理,强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服务能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问:《办法》有哪些方面的新规定?

  答

  《办法》对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修改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准入条件方面,强化了偿付能力、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同时适当放宽了开业验收的标准。二是审批流程方面,按照方便公司操作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重点对省级分公司及与之相关的高管人员的审批程序做了重新调整。三是对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也做了调整。此外在审批过程中的申报材料方面也做了简化处理,减轻公司的申报成本。

  问:《办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有数量上的限制吗?

  答

  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开设大量分支机构,常常会出现自身人才储备不足,管理和投入跟不上等问题,影响分支机构的后期发展和整个公司的稳健经营。《办法》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规定了相对明确和具体的资格条件,但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数量限制。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设立应当有科学的规划和合理的预期。

  问:《办法》发布以后,保险公司执行过程中应当做哪些调整?

  答

  保险公司应当全面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正确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落实和执行《办法》的要求。一是在分支机构设立前,结合自身实际和市场情况对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审慎决策。二是在分支机构设立时,要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确保新成立的分支机构稳健运行。三是在分支机构设立后,要加大投入,保障分支机构的正常运营,确保分支机构能够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要用科学理性的经营理念来对待分支机构的批设,克服开设分支机构中的盲目性、随意性,摒弃粗放经营和管理的做法,逐步实现发展方式向效益集约型和可持续性转变。

  问:《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保监局发布的原有制度怎么办?

  答

  《办法》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办法》发布以后,各保监局应当按照规定废止之前制定的有关分支机构设立的规范性文件。(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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