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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费率改革将极大地解放寿险生产力

[ 2013年8月13日13:52 ]   来源:[ 保监会网站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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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正式启动,新的费率政策将从8月5日起正式实施。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是继我国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及上市之后又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它标志着我国人身保险业第一次初步建立起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费率形成机制,使我国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市场监管与国际接轨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

    本次费率政策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即前端的产品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和调控前端合理定价。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将定价权交给公司和市场。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

    二是明确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标准,强化准备金和偿付能力监管约束,防范经营风险。改革后新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3.5%的小者。

    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中国保监会同时出台了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政策:

    一是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业务实施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允许养老年金等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利率最高上浮15%,支持发展养老保险业务。

    二是适当降低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中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要求,鼓励和支持发展风险保障业务。预计将释放寿险行业资本占用约200亿元,释放的资本可支持发展新业务4000亿元。

    三是在控制费用总水平、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由保险公司自主确定佣金水平,优化费用支付结构,促进风险保障业务发展。

    四是进一步规范总精算师的任职和履职,明确总精算师责任,发挥精算专业力量在费率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五是加强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将偿付能力状况作为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重要依据,并根据预定利率是否高于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分别采取审批、备案方式进行管理。

    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是人身保险业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重大改革,是引领行业完善体制机制、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人身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首先,费率政策改革是保监会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

    其次,费率政策改革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初步建立起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

    第三,费率政策改革为保险企业落实经营自主权、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重要契机。

    第四,综合性的改革举措将充分调动市场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寿险生产力。

    第五,费率政策改革将激励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向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保险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真实需求。

    第六,费率政策改革将同时倒逼保险企业和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使我国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保险监管与国际接轨,推动人身保险市场良性发展。

    最后,费率政策改革将助推风险保障业务发展,有利于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缓解人民群众养老和看病压力,服务国家民生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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