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时讯 | 保险专题 | 资料中心 | 百姓保险 | 产品大全 | 人才市场 | 黄页 | 博客 | 论坛 | 咨询 | 投诉 | 导航
返回中国保险网首页 中国保险网广告位
    您所在的位置:中国保险网 > 保险时讯 > 监管动态 > 正文

保监会发文强化人身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

[ 2013年8月4日10:25 ]   来源:[ 上海证券报 ]    双击自动滚频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护航普通型人身保险(放心保)费率政策改革顺利实施,昨日,保监会出台了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政策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两个“不得”:保险公司不得频繁更换总精算师,总精算师不得频繁变换任职机构。

  费率市场化改革,更多体现在保险产品的竞争力,而总精算师的作用将被放大。因此,保监会出台了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总精算师的任职和履职,明确总精算师责任,发挥精算专业在费率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通知》明确,总精算师不得频繁变换任职机构。拟任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的,原则上在原任职机构连续工作年限不得低于两年。拟任总精算师在原任职机构被撤职的,应在任职资格审查材料中说明在原任职机构工作的基本情况及被撤职的理由。

  同时,保险公司更换总精算师应提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由保险公司和总精算师分别阐明理由。保险公司不得频繁更换总精算师。因频繁更换总精算师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可采取相关措施。

  《通知》还明确,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的,总精算师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中国保监会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产品定价、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分红方案确定等履职行为负终身责任。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总精算师的不当履职行为追究责任。《通知》自2013年8月5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 没有相关文章.
保险秘书
行业资讯
企业资讯
监管动态
基层信息
保险人物

Copyright © 1997-2024 China-Insurance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凡所涉及保险条款的内容仅供参考,并均以投保当时的保险合同为准。

企业资讯 | 汽车 | 科技 | 消费 | 教育 | 房产 | 游戏 | 商机 | 聚焦百姓 | 配资 | 人物特写 | 曝光台 | 保险股 | 保险理财 | 行业资讯 | 海外动态 | 中介园地 | 保险数据 | 保险案例 | 车险资讯 | 社保资讯 | 产品速递 | 财经新闻 | 保险评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