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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投保晚上出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 2013年9月8日11:47 ]   来源:[ 云南信息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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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买了第三者责任险,晚上就出车祸致人伤残,保险(和讯放心保)公司该不该赔?昨日上午,西山区法院前卫法庭审理了一起纠纷案件,被伤者告上法庭的事故责任人和保险公司展开了唇枪舌战,责任人一方称交纳保费起就已经达成契约,保险公司应该赔;保险公司则称,保单生效期是次日凌晨,不应该赔。
  事件: 下午买了第三者险 晚上就出事故

  2013年1月14日,郭先生驾驶朋友杨女士的“富园”牌轻型专项作业车去曲靖落牌,顺道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益支公司(以下均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当天16时01分,两份保险单生成,上面载明:保险时间自2013年1月15日零时起至2014年1月15日24时止,第三者责任保险额10万元。

  没想到,20时25分,返回昆明的郭先生撞上正清扫街道的陆女士,致陆女士重伤,车辆也部分损坏……2013年2月27日,经昆明市公安局交警七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郭先生驾驶机动车行经限速路段时,未减速且未靠右侧机动车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陆女士未经许可在机动车道内占用道路清扫路面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据此,认定郭先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陆女士承担次要责任。

  在此次事故中,陆女士全身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多为8级以上的伤残,光医疗费用就是笔天文数字。郭先生与保险公司联系,但对方告知:保险要到1月15日凌晨才能生效,事故发生在20时左右,距保险生效还有近4小时,不在理赔范围。

  此后,陆女士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把郭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昆明市西山区法院,索赔214874元。

  争议

  事故责任人:应该赔偿 交纳保费起就已达成契约

  在昨日的庭审中,第一被告郭先生和第二被告保险公司展开了争辩。

  “从某种意义上说,投保人自交纳保费的那一刻起,就应该被认为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契约,双方达成了买卖合同关系。”郭先生的代理律师—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师伟说,本案中,郭先生购买此份保险的目的是为让自己可支配的车辆及时处于保险状态,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方面并没明确告知郭先生保险是零时生效,更没特别提示,甚至条款也没出现在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在保单上所提示的日期字样也比较小,几乎难以辨别,因此这个所谓的“约定保期”对郭先生并不能产生约束力。

  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 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间

  保险公司方面则始终认为,保单上已明确标出保险生效的日期,此次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期间郭先生放任车辆处于脱保状态,其自身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郭先生提出的告知投保人相应的保险生效时期,并非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方面表示,按照郭先生出示的驾照等证据上显示,郭先生是个有多年驾龄的老司机,“不知道”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作为当事方的保险公司也拒绝了法院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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