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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绝全赔车损 车主认为约定不公平

[ 2013年11月23日08:46 ]   来源:[ 中国广播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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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的车辆不幸报废,购买了第三者险和车损险的曾先生以为保险公司能够赔偿全部车辆损失,没想到保险公司只愿赔偿一半。曾先生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全部车损。今天上午,平谷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1年3月17日,曾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价值18万余元的爱车投保了责任限额1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21万余元的车辆损失险。2012年1月3日,曾先生驾车行驶至朝阳区丽泽中街东口处,与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两辆车均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曾某和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保险公司去人后将车拖到修理厂,但修理厂说没有修车的必要了。”原告曾先生今天没有出庭,其代理人称,修车师傅告知修车需要花费18万,比该车实际价值还高。
    曾先生只好选择了报废。之后,张某的车修好了,让曾先生赔他钱。为人实诚的曾先生以为自己的保险公司能全赔,给张某的账户打了3000多元赔偿款。
    但是当曾先生拿着张某的修车发票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拒绝全部赔偿,仅赔偿了曾先生车损的一半,共计3.8万余元。此后曾先生再找张某,再也联系不上对方了。
    曾先生认为,他在保险公司投了21万余元的车辆损失险,他的车损失经过被告评估,共7万多元,并未超过保险限额,保险公司应该全部赔偿,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另一半经济损失3.7万余元。原告代理人认为,依据保险法第60条以及保监会2012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18条的规定,被告应该将其余50%支付或者垫付给原告之后,向案外人主张代位求偿。
    “原告所说的保监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18条是2012年的,但原告上保险的日期是2011年,因此不应适用该条款。”被告代理人称,原告承担的是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已经按照机动车保险合同,对原告赔偿了一半经济损失,现在原告要求全部赔偿是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
    “被告的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如果该条款与保险法有相违背的地方,应该以保险法的规定为准。”原告代理人称。
    但被告代理人坚持认为,该案不存在代位求偿的基础,不应适用代位求偿权。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再审。J178
    庭外调查
    霸王条款已被废止
 
    “如果是全责,我们全赔,不是全责,就不能全赔。”出了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往往会如是说。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巨晓平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条款中格式制作的类似条款,是把风险转嫁给了被保险人,免除了自身保险责任,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2012年3月1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废止了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中的一些“霸王条款”。《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同时,《示范条款》还规定,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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