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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错填”保额,保险公司“买单”

[ 2014年2月9日10:47 ]   来源:[ 现代快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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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多付给被保险人3万余元,只因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快报讯(通讯员 吉振宇 丁隽 记者 陶维洲)17年前的一份保险,糊涂的业务员算错了期满后的保险金额,当被保险人去领取保险金时,被告知保险金缩水3万多元。保险公司的错误难道让被保险人“买单”吗?由于在一年的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并未行使保险合同的撤销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买单”,按照算错的保险金额支付。

  1997年,某保险公司推出了一个新险种—子女婚嫁金保险。江苏海安李某的父母当时便给儿子购买了这样一份保险。当时,保险公司下设的保险所业务员向李某夫妇出具了子女婚嫁金保险证。根据保险证上的记载,被保险人为李某,约定缴费规定年缴费1000元,缴费期限14年,自1997年3月18日至2011年2月18日,期满后领取金额63799.20元。14年缴存1.4万元,然后能提取6万多元。于是,李某夫妇在此后的14年中,一直按时缴费。2011年3月,保险期满了。李某拿着保险证去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保险证上的领取金额写错了,按照这份保险的相关条款和计算方法,李某应得的保险金为26965.40元。

  保险金一下缩水3万多元,而保险公司仅仅给出了一个“错填”的理由,这实在让李某无法接受。“"错填"也是你们的业务员造成的,这个责任得你们承担。”李某据理力争,但保险公司却只是一句话,“我们只给26965.40元。”多次协商无果之后,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1997年李某父母投保时,因电脑尚未普及,手工填写保险金容易出现错误,而且保险证只有一份,也由投保人持有,所以错误不能及时发现,直到兑付时才知道。李某不应利用保险合同经办人的手写失误获得利益。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法院表示接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不过,这个撤销权是有时效的,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可惜的是,保险公司并未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所以要为当年的错误“买单”。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李某子女婚嫁金保险金6379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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