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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过失致员工少领失业金 单位应赔偿9555元

[ 2014年2月12日10:27 ]   来源:[ 重庆商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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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未交齐档案,致使员工小姜少领了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小姜随后将所在的泰山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单位赔偿这笔钱。昨天,记者从江津区法院了解到,该案经一审、二审,均判决泰山公司应赔偿小姜13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9555元。

  单位过失致员工少领失业金

  据了解,从2005年3月起,小姜便在泰山公司工作,到2011年3月期间,双方签了6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泰山公司为他参加了失业保险。

  2012年9月,泰山公司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经济运作极度困难为由,解除了与小姜的劳动合同。小姜失业后,到就业部门仅领取了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其余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因泰山公司未向就业部门提交档案资料而未能领取。

  2012年9月14日,小姜向重庆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泰山公司支付13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9555元。但仲裁院以就业部门保留了小姜原有的缴费时间,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支付小姜的失业保险金;并以小姜的失业保险待遇未受到损失为由,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

  对这份仲裁结果小姜不服,他随后将泰山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单位赔偿这笔钱。据悉,小姜至今未再就业。

  去年8月,江津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泰山公司辩称:公司为小姜缴纳了失业保险费,虽然泰山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向就业部门提交小姜的档案资料时存在失误,但小姜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在小姜再次就业又失业后,就业部门将会一并支付,故小姜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尚未产生或不确定。因此,泰山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小姜的诉讼请求。

  判决:单位应赔偿9555元

  法院审理认为,《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单位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造成失业人员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单位负责赔偿。泰山公司在2005年3月至2012年9月期间为小姜参加了失业保险,小姜失业后至今未再就业,依法应领取十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但泰山公司未将小姜的档案资料全部提交就业机构,致使其仅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其余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因泰山公司的原因导致小姜无法领取,给小姜造成了损失,泰山公司应赔偿小姜13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共计9555元(735元/月×13月)。

  对于泰山公司辩称就业部门可为小姜保留单位缴费失业保险的年限,在小姜今后再失业时可合并计算,对小姜的失业保险待遇并未造成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其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一审宣判后,泰山公司不服,向市五中院提出上诉,市五中院近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文中泰山公司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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