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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小区内违规销售保险被查处

[ 2014年4月15日10:21 ]   来源:[ 保监会网站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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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保监罚字[2014]6号 

  当事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机构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幽并街33号

  负责人:何金龙

  当事人:郭琰玮

  身份证号:14263519821018XXXX

  职 务: 都邦临汾中支员工

  住 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扁担口扁担巷小区9号楼

  我局检查组于2013年11月对都邦临汾中支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都邦临汾中支2013年在乡宁县福来园小区底商设立营业机构,向不特定对象开展保险销售业务。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电脑系统截屏、业务明细表、保单复印件、都邦临汾中支出库领用单、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都邦临汾中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都邦临汾中支作出罚款七万元的行政处罚。

  都邦临汾中支员工郭琰玮对公司的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郭琰玮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划缴以下账户:

  户 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

  账 号 14001815408058077777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缴罚款后,当事人应向我局提交划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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